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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鹤政函〔2024〕7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怀化市主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是怀化市中心城区,具体范围为东至金海路市委党校,北至月池路,西至西环路,南至沪昆高铁。二是怀化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含国际陆港)的党、政、军机关(含街道办事处)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敬老院;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主次干道及地下通道;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下列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一是怀化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鹤城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含国际陆港),未划定为禁止燃放的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具体范围为东至绕城高速,北至溆怀高速,西至包茂高速,南至绕城高速。二是设立卢林路延长线怀化九丰现代农博园前坪广场和国际陆港大桥西头南侧滨河中路沿线的两处烟花爆竹燃放点,限于燃放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品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三期间,以及每年正月十五、10月1日国庆节当日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当事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在查处违规燃放行为过程中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重大庆典和节日期间,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并在指定地点按照安全规程实施燃放。未经许可举办烟火晚会或大型燃放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大力倡导环保、文明、安全过节理念,主动制止和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市民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对第一举报人予以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处理。市长热线举报电话:12345。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2月9日印发的《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巩固提升怀化主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通告》(鹤政函〔2021〕15号)同时废止。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本通告有效期5年,执行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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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鹤城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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