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劳模慰问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近日,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印发了新修订的《浙江省劳模慰问帮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劳模慰问帮扶财政专项资金

指由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省部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和生活、医疗等特殊困难帮扶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专项资金分配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分配和使用情况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期满后进行周期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完善专项资金政策。

支持方向

省部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

省部级劳动模范困难帮扶。

支持对象

春节慰问对象为纳入省总工会档案管理的所有健在并保持荣誉称号的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按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和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

困难帮扶对象为纳入省总工会档案管理的特殊困难省部级劳动模范,具体帮扶条件包括:

  • 因本人患病自付医疗费较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 因本人无固定收入或收入偏低,且经当地补助后仍存在较大生活困难问题的;

  • 因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患重病、失业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 因遭受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 其他需要帮扶的特殊情况。

因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原因导致困难的要以户为单位建立特困档案,由所在单位和基层工会确认。社会化管理的退休劳模,也可由县以上工会入户调查核实。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对象不予帮扶。

撤销荣誉称号、移居国(境)外、自动离职、单位除名、去向不明且失去联系等情况的对象不纳入上述专项资金支持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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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明确,各市总工会、财政局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市劳模慰问帮扶专项资金发放管理办法,根据致困原因、困难程度等因素制定分档帮扶标准,明确困难劳模申请、基层工会或乡镇(街道)工会调查核实、各县(市、区)总工会或市产业工会初审、市总工会复审、市总工会主席会审议等申报、审核和发放程序。

各地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劳模困难帮扶资金用于补助特困劳模当年生活、医疗费用缺口,其中生活费用支出不包括购房、购车、就读高收费贵族学校、自费国外留学及奢侈品消费等项目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