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的人是痛苦的,尤其是患了重症的人,非常痛苦,想要终结肉身的生命,但往往受到各方面的阻挠。那么,患者有终结肉身的自主权吗?
从人权方面来看,患者当然有终结肉身的自主权,因为肉身是他自己的,他可以选择怎样处理。就好像人伸胳膊抬腿一样,都受自己的意识控制,不受别人操控一样。肉身是自己的,选择生存还是毁灭,是自己做主的,不需要别人做主。但得病的人似乎精神会出问题,于是家属们要替他做主,还要长久照顾他,即便看着他很痛苦,也不会让他自己接受生命。有患者得了绝症,疼得要死要活,想要自杀,但亲属们不同意,轮流看着他,不让他自寻短见,最终他在疼了几天之后痛苦地死去。这种看护到底是人道的还是非人道的?患者到底能不能拥有终结肉身的自主权?
1975年美国的卡伦·安·昆兰案,就说了这方面的矛盾。21岁的卡伦因醉酒导致脑部长时间缺氧,造成了无法逆转的损害,陷入永远昏迷的状态。在应用各种治疗手段之后,昆兰夫妇明白女儿卡伦不会醒来了,便希望移除呼吸机,让女儿安然离去,获得临终的尊严。他们把想法告诉主治医师罗伯特·莫尔斯,这位医生开始表示同意,后来就反悔了,打电话给昆兰夫妇,表示自己“决定不那么做”,因为这与他悬壶济世、治病救人的信念相悖。昆兰夫妇将医生告上了法庭,经过诉讼之后,法官宣判,卡伦的父亲使其监护人有权决定卡伦的生死,而莫尔斯医生可以为卡伦移除呼吸机,不会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莫尔斯医生坚持自己的信念,昆兰夫妇可以请求更换医生。法庭的判决比较公正,隐含的条件是卡伦有权结束自己的生命。当他不能结束的时候,身体非常痛苦,他的监护人有权决定他的生死。卡伦的父母把他带到这个世界上,当看到他非常痛苦的时候,就要让他安然地离去,获得临终关怀,而不会看着他痛不欲生,最终在痛苦中死去。
中国传统观点认为,“百善孝为先”,儿女要为父母床前尽孝,尤其是父母生病的时候,儿女要为父母排忧解难,长期伺候,而不能逃避。当父母被疾病折磨得痛不欲生的时候,儿女应该在床前,为父母分忧解难,却不能帮助父母离开这个世界,因为那样就是不孝,甚至等同于谋杀。越是这样认为,很多得了重病的父母越是无可奈何,即便他们想结束自己的生命,也不会获得儿女的认可,不会获得其他亲友的认可,甚至被认为精神出了问题。因为在传统观念里,只有精神出了问题的人才会想到自杀,而正常的人都想活下去,哪怕是做牛做马,苟且偷生也要活下去。父母对待孩子也是如此,希望看到孩子健康地成长,一旦孩子遭遇了不可逆的疾病,痛不欲生,父母宁可看着孩子在疼痛中死去,也不会结束他的生命。倘若有父母要结束孩子的生命,就会背负沉重的负罪感,甚至一辈子不会饶恕自己,其实只不过是他们解除了孩子的痛苦,让孩子有尊严地死去。
中国缺乏临终关怀,尤其是得了重病的人临死之前,亲属并不会让他们选择结束肉身的生命,而是会看着他们在疾病的折磨中死去,本身就是不人道的,这也是安乐死之类的药物不能在社会上流行的原因。人们宁可看着亲人得病死去,也不会看着亲人高高兴兴地离开。如此一来,人就失去了对肉身的自主权。尤其是病人,很容易被疾病折磨得神魂颠倒,甚至出现幻觉,也就被亲友们认为精神不正常了,当然不能决定自己的肉身生命。倘若病人想要自杀,那么亲友们将会轮流看着他,不会让他寻了短见。其实,人的肉身靠自己支配,其他人无权支配。倘若肉身被其他人支配,那么这个人将会成为其他人手中的提线木偶,成为肉体和精神上的奴隶,不能获得自由。德国一名76岁的老妇人患有严重心脏病,行动不便,丈夫去世后,他看不到任何活下去的意义,便以书面方式表示想要有尊严地死去。1981年11月,家庭医生维蒂希发现她昏迷在沙发上,手中握有一张纸条,上面写道:“致我的医生————请不要把我送去医院————解脱。”维蒂希发现这位老妇人服用了过量的吗啡和安眠药。知道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将她完好无损地救治回来,于是就陪伴在她身边,直到他第二天早上离世。这个事情告到了法院,争论的焦点是医生是否有故意杀人罪或见危不救罪。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维蒂希医生的故意杀人罪不成立,因为这是尊重老妇人自我决定权的体现,进而认为见危不救罪也不成立。理由是如果实施救助,老妇人将遭受不可逆转的严重伤害,这与见危不救罪的立法目的不符。
患者同意结束自己的生命,别人就不能强求,医生也不能完全去抢救他,因为在抢救的过程中会造成更大的伤害,让患者更加痛苦,反而成了害人。当患者可以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时候,就成了真正掌握自己命运的主体,远比那些虚伪道德宣扬的要好得多。因为患者拥有终结肉身的自主权,就能够维护生命的尊严,也有权利获得自我解脱。别人对他的生命进行干预,不管是出于道德原因,还是出于人道主义原因,需要征得患者的同意,不然只是一种父权制的体现,是一种强权的体现,而忽略了人性的自主性,也忽略了人性的光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