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有亲戚朋友之间一方委托另一方理财,但是理财亏本后,有时候会碰到委托方反悔,主张是借贷,并起诉要求被委托方还本甚至付息的情况。
那么,如果打官司,法院如何认定是借贷还是委托理财?
最高院在《马慧莲与孙铁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出借人主张其转款系民间借贷,借款人抗辩系委托理财法律关系的,应提供其与出借人的委托代理手续、理财委托指令等相关证据以证实其主张。
如果借款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指示出借人转款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通常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最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孙铁红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其与马慧莲的录音通话等证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马慧莲抗辩称其与孙铁红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而非借贷关系,但在原审及申请再审中马慧莲均未能提供其与孙铁红的委托代理手续、理财委托指令等相关证据以证实其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在马慧莲不能举证证明其指示孙铁红转款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原审判决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判令马慧莲偿还借款,并无不当。
因此,如果发生纠纷后,收款人要主张是委托理财关系,或基于其他基础法律关系,比如投资、赠与、委托理财等关系产生的,事先款项交接时,一定要注意保留微信聊天记录、录音或其他证明交接款项性质的证据,尽量避免争议的发生。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