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伟大诗人白居易之所以能够在李白杜甫双峰并峙、盛唐时代群星灿烂的局面之后,以其卓绝诗歌艺术崛起于中唐诗坛,成就永垂青史的历史地位,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就是他在长篇叙事诗创作方面超越既往,达到空前的艺术高度,开创了中国诗歌艺术的崭新局面。白居易的长篇叙事诗《琵琶行》,作为他在诗歌叙事艺术方面的代表作,取得了杰出成就,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历史影响。对此,从宋代洪迈到现代陈寅恪等古今学者,都曾加以深入探讨,提出许多真知灼见,也难免存在某些认识误区。本文在继承前代学术传统的基础上,贯彻以文学研究为主、多学科综合运用的方法,广泛吸收历史学、法学、艺术学、文献学等学科研究成果,继承发展陈寅恪在学术史上具有重要范式意义的“以诗证史”方法,充分发掘史料,以场景还原和身份确认作为重点,进一步阐发《琵琶行》的历史文化内涵,力求实现更多学术创新,开拓诗学研究的新视野、新局面。
一、 洪迈之问与陈寅恪之答
白居易著名长诗《琵琶行》,将风景描写、事件叙述、人物刻画、情感抒发紧密融会起来,达到了炉火纯青、完美无瑕的程度,臻于艺术极致,在中国文学史上也堪称不朽的经典。此诗历来与诗人另一首著名长诗《长恨歌》齐名。会昌六年(846)白居易去世后,唐宣宗曾写诗吊之,其后四句云:“童子解吟长恨曲,胡儿能歌琵琶篇。文章已满行人耳,一度思卿一怆然。”可见这两首诗在当时流传之广,不仅老幼皆知,而且及于西域以至海外。两相比较,可以看出,《长恨歌》是从第三人称的、外在的、间接的视点,对历史上真实存在的人物,进行融入浓郁情感的艺术化的描述;而《琵琶行》则是从第一人称的、内在的、直接的视点,对生活中可能出现的人物,进行饱蘸深情的艺术化抒发。尽管视点不同,两者同为抒情性极强的长篇叙事诗,在描写之优美、叙述之连贯、刻画之精微、抒发之充沛等方面,可谓异曲同工,其艺术成就和历史影响,也同样实现了圆满统一。
《琵琶行》作于元和十一年(816)秋天,这也是诗人贬谪江州的第二年。关于此诗具体内容,诗人在序中作了简要交代:“元和十年,予左迁九江郡司马。明年秋,送客湓浦口,闻舟中夜弹琵琶者,听其音,铮铮然有京都声。问其人,本长安倡女,尝学琵琶于穆、曹二善才,年长色衰,委身为贾人妇。遂命酒,使快弹数曲。曲罢悯然,自叙少小时欢乐事,今漂沦憔悴,转徙于江湖间。予出官二年,恬然自安,感斯人言,是夕始觉有迁谪意。因为长句,歌以赠之,凡六百一十六言,命曰《琵琶行》。”可见,这是诗人在湓浦口送客的晚上,与琵琶女偶然相遇并邀其弹奏数曲,有感于“天涯沦落”的共同命运而写成的一首长篇叙事诗,诗人以第一人称之“予”(或“我”)出现于诗中,也就成为其中人物之一。这与杜甫“三吏”(《石壕吏》《新安吏》《潼关吏》)的写法如出一辙,但因为《琵琶行》全诗八十八句、六百一十六言,篇幅更长,内容也更丰富,所以,诗人以第一人称的角度出现于诗中,其作用也就不限于对事件的过程,承担一个见证人的角色,并画龙点睛式地发表几句旁白评点,而是更直接参与到作品中去,以作品中人物的身份,抒发自己内心的深切情感和强烈共鸣。这显然是中国诗歌史上叙事艺术的一个重要飞跃。
《琵琶行》既是一首叙事诗,人们理所当然会把它当作实际生活中已经发生的事情来看待,如果更以一定道德尺度予以衡量评价,也不足为怪。实际上,宋代学者洪迈就是这样做的。他在《容斋随笔》中两次谈道:“白乐天《琵琶行》,盖在浔阳江上为商人妇所作。而商乃买茶于浮梁,妇对客奏曲,乐天移船,夜登其舟与饮,了无所忌,岂以其长安故倡女,不以为嫌邪?……瓜田李下之疑,唐人不避也。”“白乐天《琵琶行》一篇,读者但羡其风致,敬其词章,至形于乐府,咏歌之不足,遂以谓真为长安故倡所作。予窃疑之。唐世法网虽于此为宽,然乐天尝居禁中,且谪宦未久,必不肯乘夜入独处妇人船中,相从饮酒,至于极弹丝之乐,中夕方去。岂不虞商人者它日议其后乎?乐天之意,直欲摅写天涯沦落之恨耳。”人们知道,洪迈《容斋随笔》一书被《四库全书总目》评为:“凡意有所得,即随手札记,辩证考据,颇为精确。”“然其大致,自为精确。南宋说部,终当以此为首焉。”可见其学术价值甚为后世所推崇。全书包括《随笔》《续笔》《三笔》《四笔》《五笔》,计七十四卷,一千二百二十则。据其自述,写作时间逾四十年,作者之殚精竭虑,由此可以想见。其中与白居易相关内容就有四十三条,在全书所涉及各类人物中居于前列,足证作者对白居易其人其诗兴趣之深、关注之切。诚如陈寅恪所云:“惟南宋之洪迈,博学通识之君子也。其人读乐天诗至熟,观其所著《容斋随笔》论白诗诸条,可以为证。”有鉴于此,对洪迈评论《琵琶行》的上述两段文字,确有必要予以特别重视。
综合洪迈所言,他就《琵琶行》所提出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关于作品中某些具体情境和细节,从微观上如何理解?二是由此涉及到唐代社会礼俗的某些特征,从宏观上如何认识?这也就是陈寅恪在《元白诗笺证稿》中所言:“容斋之论,有两点可商。一为文字叙述问题,一为唐代风俗问题。”陈氏对此做了精审的商榷和阐发。
首先,针对洪迈把《琵琶行》中诗人与琵琶女相遇的具体情境和细节,理解为“商乃买茶于浮梁,妇对客奏曲,乐天移船,夜登其舟与饮,了无所忌”、“(乐天)乘夜入独处妇人船中,相从饮酒,至于极弹丝之乐,中夕方去”,陈氏在细致的文字辨析之后,指出:“盖江州司马移其客之船,以就浮梁茶商外妇之船,而邀此长安故倡从其所乘之船出来,进入江州司马所送客之船中,故能添酒重宴。否则江口茶商外妇之空船中,恐无如此预设之盛宴也。”陈氏所言极是。只要看看《琵琶行》开篇所写:“浔阳江头夜送客,枫叶荻花秋瑟瑟。主人下马客在船,举酒欲饮无管弦。醉不成欢惨将别,别时茫茫江浸月。忽闻水上琵琶声,主人忘归客不发。寻声暗问弹者谁,琵琶声停欲语迟。移船相近邀相见,添酒回灯重开宴。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任何明眼人都会毫不犹豫地认同陈寅恪对诗意解读的正确性,而对洪迈误会诗意所造成的乌龙,只能报以诧异。所以陈氏批评洪迈说:“读此诗而做此解,未免可惊可笑。”推究其失误之原因,或是由于《容斋随笔》毕竟是更多凭借记忆而写成的笔记,无法达到后来乾嘉学派那样严谨程度,也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规范化学术论文。所以,如《四库全书总目》所指出其“少有抵触”“颇为失检”之类情况,也还是不能尽免。对此理应指出,却也不必苛责。其次,针对洪迈把《琵琶行》中诗人与琵琶女相遇的情节,理解为“岂以其长安故倡女,不以为嫌邪?……瓜田李下之疑,唐人不避也”、“唐世法网虽于此为宽,然乐天尝居禁中,且谪宦未久,必不肯乘夜入独处妇人船中,相从饮酒……岂不虞商人者它日议其后乎?”这却涉及到唐代社会礼俗的宏观层次,值得更深入的探讨。对此,陈寅恪指出:“夫此诗所叙情事,既不如洪氏之铨解,则洪氏抵触法禁之疑问可以消释……然容斋所论礼法问题,实涉及吾国社会风俗古今不同之大限,故不能不置一言。考吾国社会风习,如关于男女礼法等问题,唐宋两代实有不同。”“此茶商之娶此长安故倡,特不过一寻常之外妇。其关系本在可离可合之间,以今日通行语言之,直‘同居’而已。……是知乐天之于此故倡,茶商之于此外妇,皆当日社会舆论所视为无足轻重,不必顾忌者也。”陈氏所言,洞幽烛微,新颖独到,足以令人深长思之。
尽管如此,由于洪迈提出的问题,涉及到唐代艺术、文化、礼俗、法律等诸多方面,而陈寅恪随文释义的笺证,限于篇幅未能全面展开,所以仍有进一步深入探讨之必要。这里,拟依照陈氏提出的“两点可商”,即“一为文字叙述问题,一为唐代风俗问题”,结合相关历史文献,从场景还原、身份确认等方面,逐层展开探讨。
二、浔阳江头的场景还原
关于《琵琶行》开篇所描写浔阳江头主客送别的情节,亦即陈寅恪所谓“文字叙述”问题,应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叙事要素,予以条分缕析,尽可能逼真还原诗中场景。这在白居易序中和诗中原本已有明确交代,陈寅恪更是言之甚详,似乎足以消解洪迈的所有疑问了。但其中还有些关键词,需进一步细致推敲,才能领略其内涵与背景的丰富性,进而探究诗篇的写作用心和艺术情景、诗人的现实生活和精神世界。
在此不妨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诗中所写浔阳江头的这次主客送别,“主人”和“客”分别是谁?这次送别酒宴的性质如何?对此,诗人既未点明,千余年来似也无人关注。我的看法是,诗中的“客”,当是一位公务出行、途径江州的官员;而诗中的“主人”,则是包括诗人自己在内的江州地方官员。至于这次酒宴的性质,应属于公务接待性质的官方宴会。何以知其然呢?须知,白居易是在元和十年(815)初冬到任江州的。写作《琵琶行》的元和十一年(816)秋天,实际上是他在江州贬所度过的第一个秋天。在这一年里,据统计,白居易共写作六十四首诗歌。其中,送别之诗为四首。具体如下:
其一,《江楼宴别》云:“楼中别曲催离酌,灯下红裙间绿袍。缥缈楚风罗绮薄,铮鏦越调管弦高。寒流带月澄如镜,夕吹和霜利似刀。樽酒未空欢未尽,舞腰歌袖莫辞劳。”这次送别酒宴,是在霜降风寒的初冬时节,诗中虽未交代客人姓名,而从管弦乐队奏乐、歌姬舞伎陪宴的豪华氛围,以及座中出现身穿绿色官袍的官员,可见是一场较高规格的官方接待。按唐代制度,六品、七品官员才能穿绿色官服。这已是中层官员的服色了。
其二,《北楼送客归上都》云:“凭高眺远一凄凄,却下朱阑即解携。京路人归天直北,江楼客散日平西。长津欲度回渡尾,残酒重倾簇马蹄。不独别君须强饮,穷愁自要醉如泥。”这首诗,亦未交代客人姓名,但特别强化了其“京路人归天直北”、即返回京城长安的身份特征,并与诗人自己“江楼客散日平西”的贬谪生涯相对照,可见,写的是一位京官公务出行、返程途经江州之时,诗人与其宴饮送别的事情。
其三,《赠别崔五》云:“朝送南去客,暮迎北来宾。孰云当大路,少遇心所亲。……何如愁独日,忽见平生人。平生已不浅,是日重殷勤。问从何处来,及此江亭春?江天春多阴,夜月隔重云。移樽树间饮,灯照花纷纷。”从中可知,这次设宴送别的时间,是春天里的一个薄云隔月的夜晚;送别的地点,是江边的亭子(“江亭”),应是酒楼的代称;送别的客人,是一位平生相知甚深的老友(“平生人”)。诗题中言其姓氏排行,而未言其官职,对其行程和目的均未预知,不像公务出行,从语气上判断,此人应非官场人物。
其四,《送客之湖南》云:“年年渐见南方物,事事堪伤北客情。山鬼趫跳唯一足,峡猿哀怨过三声。帆开青草湖中去,衣湿黄梅雨里行。别后双鱼难定寄,近来潮不到湓城。”其中未写设宴相送,只是表达了依依惜别之情。至于写作时间,则是阴雨霏霏的黄梅时节,也就是农历六月的初夏时分。诗中未言客人姓名,其身份不详。
综合上述,白居易在江州所送别的客人,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因公出差的各类官员,无论是否熟人和朋友,其宴饮接待都带有官方色彩和公务性质;另一类则属于私人关系,即他自己的朋友或亲戚,因而也只能是自费性质的私人接待。这两种情况是很不相同的。先看后者。如元和十一年,也就是诗人写作《琵琶行》这一年八月,诗人的长兄白幼文率其孤幼弟侄等六七人,从符离前来探望贬谪中的白居易,直至翌年八月才返回符离。这是家族之亲,属于私人来访和接待性质。再如元和十三年(818)春天,白居易的布衣之交张山人,千里迢迢前来探望,给身处贬谪生涯的白居易心中带来极大温暖和慰藉,以致发出“书信朝贤断,知音野老多”的喟叹(《春江闲步赠张山人》)。这是朋友之交,也属于私人来访和接待性质。当然,这类情况应是次数较少的,其接待规格,以白居易贬任江州司马的俸禄收入和仕途处境,亦当简约朴素、不事张扬,即所谓“日有粝食,岁有粗衣”而已。比较而言,当时大多数情况,还是属于官场往来的公务接待性质。《琵琶行》所写浔阳江头的主客送别,即是属于这种公务上的迎来送往,带有明显的官方性质。
且看诗篇开头一段。其中“主人下马客在船”一句,从修辞上来说,是互文见义的手法。其完整意思是:主人和客人一起下了马,一起来到船上。这种修辞手法,在唐代诗歌中是经常运用的。如王昌龄《出塞二首》其一“秦时明月汉时关”一句,意思是,天上是秦汉时就有的明月,地上是秦汉时就有的城关。杜牧《泊秦淮》“烟笼寒水月笼沙”一句,意思是,云雾和月光笼罩着秦淮河里的寒水,也笼罩着河边的沙滩。而《琵琶行》这里所描绘的,显然属于官员送别之情景。再看“举酒欲饮无管弦”“醉不成欢惨将别”两句,如果是私人朋友或亲戚,举酒同饮,叮嘱珍重,已足以表达相互间的友谊或亲情,原不拘于外在形式。只有官员相送,公务应酬,才需要安排歌姬舞女,乐舞助兴,用一定排场来表达相应礼节和情谊。正如诗人在《江楼宴别》诗中所写:“楼中别曲催离酌,灯下红裙间绿袍。”“樽酒未空欢未尽,舞腰歌袖莫辞劳。”而《琵琶行》中主客送别的酒宴,因为没有管弦丝竹助兴,就让人感到是“惨将别”,说明这场酒宴从规格上,原本是可以享有歌舞为欢、管弦助兴的。既然可以享有管弦之乐,而事实上却成了“醉不成欢惨将别”,其中原因又是什么呢?那是由于这场送别酒宴是摆在船舱之中,而不是江楼之上,场地所限,也就无法载歌载舞、举乐为欢了。
说到“主人下马客在船”的“船”,当然不能不提到“浔阳江头夜送客”的“江”,不能不提到唐代的长江航运,特别是当时的旅客运输情况。由于经济社会的繁荣兴盛,唐代航运业是非常发达的。据史载:“天下诸津,舟航所聚,旁通巴、汉,前指闽、越,七泽十薮,三江五湖,控引河洛,兼包淮海,弘舸巨舰,千轴万艘,交贸往还,昧旦永日。”而由于长江流域、特别是江南地区经济体量的快速增长,即所谓“赋出于天下,江南居十九”,长江航运也就成为在全国居于核心地位的漕运和客运渠道。仅就客运情况而言,研究表明:“其客运形式多样,常见的有官船运送、附随商舟、包佣民船、同赁共乘等4种形式。”“官船运送:这种形式只限于朝廷官吏及公干人员的流动。”“附随商舟:这是搭乘便船的一种客运形式。许多巨大的载货商船,往往可以随带亲友或旅客以付资或免费附舟同行。”“包雇民船:这是唐代长江水上客运的一种主要形式,唐宋时称此为‘买舟’。”“同赁共乘:这是个体船户驾舟运送去向相同的旅客到达同一目的地,船户向乘客收取一定数额船钱的客运形式。”至于《琵琶行》中这位“客”所乘之船,根据乘船者的意愿,可以在舱中摆设酒宴,可以调整出发时间,可以邀请外人上船,可见其不是“附随商舟”、“同赁共乘”等情形,至于“包雇民船”,则所费不菲,普通布衣之士并不容易承担。因此,这条船显然属于“官船运送”,亦即官员公务出行时所乘之官船(即“驿船”)。
两年半以后,元和十四年(819)春天,当白居易本人由江州司马量移忠州刺史,沿长江逆流而上,他所乘亦为官船。他在途中所写《江州赴忠州至江陵以来,舟中示舍弟五十韵》诗云:“昔作咸秦客,常思江海行。今来仍尽室(按,即举家),此去又专城(按,即刺史)。典午(按,即司马)犹为幸,分忧固是荣。箳篂州乘送,艛艓驿船迎。共载皆妻子,同游即弟兄。……水餐红粒稻,野茹紫花菁。瓯泛茶如乳,台粘酒似饧。脍长抽锦缕,藕脆削琼英。”他所乘官船被称为“艛艓”,又称“小艛艓”,可见是专为官员公务出行提供的小型船只。既然是客运船只,当然不必像担任漕运任务的货船那样宏大,但也是带有多间舱房、食宿条件甚佳的楼船,诗人带领全家(连同其胞弟白行简)可以非常舒适地乘船航行。船上提供精心烹饪的餐食,真是米香蔬鲜,鱼肉丰盛,饮酒品茶,一应俱全,闲来还可垂钓烟波,令人达到“卧稳添春睡,行迟带酒酲”的境界。另外,因为是刺史所乘的专船,航行时红旗招展,鼓声震动,如其《入峡次巴东》诗中所写:“两片红旌数声鼓,使君艛艓上巴东”,排场也是很足的。
官员公务出行,无论水路、陆路,沿途各地官员作为东道主,往往根据过往者的官职身份,予以相应规格的公务接待。一方面,这本身即是制度的安排,另一方面,也是增进感情、培养人脉、沟通信息、了解时局的机会。由此产生了许多酬唱赠答之作,其中不乏脍炙人口的名篇。与白居易同时代的韩愈,在永贞元年(805)十月由阳山令量移江陵法曹,乘官船途经岳州(今湖南岳阳)时,当时权领岳州的大理司直窦庠,曾在岳阳楼上设宴接待这位敢于忠谏的鲠直官员,韩愈临别时就留下了著名诗篇《岳阳楼别窦司直》。而白居易此次从江州乘官船沿江逆流而上,途经夏口时,也受到他早年任职翰林院时的同僚旧友、时任鄂州刺史、鄂岳观察使的李程的热情接待。白居易为此先后写下《行次夏口先赠李大夫》、《重赠李大夫》两篇情深意挚的诗作。
只有对唐代官员公务出行的制度、方式、待遇等问题足够了解,才能逼真还原《琵琶行》诗中所描绘的浔阳江头主客送别的场景:明白其中的“客”,并非诗人的亲戚朋友等私人关系,而是公务出行、沿江往还的官员。其所乘之船,也不是私人租赁的客船,而是航行于长江之上、归属各地水驿管辖、专门运送公出官员的官船。同时,与前述材料相比,可以看出《琵琶行》的内容有所不同:其一,浔阳江头、官船舱内的这次酒宴,乃是一场相对简朴的送别酒宴,不像举办于城内各种正式场合的接风酒宴,没有那样豪华热闹,也就无从达到姬女侑酒、乐舞助兴的规格,以致看来有些“不成欢”、“惨将别”的意味。其二,诗中开头、结尾虽然是写主客送别,而由于琵琶女这一人物的出现,使得诗篇主题成了诗人与琵琶女之间的命运参照和情感共鸣,而所送之“客”反而只起到陪衬作用、退居极次要地位了。尽管如此,这既是一场有主有客、性质明确的公务活动,就注定不可能出现洪迈所谓“妇对客奏曲,乐天移船,夜登其舟与饮,了无所忌”的情景。以上场景还原,不仅进一步否定了洪迈的误解,佐证了陈寅恪对诗篇“文字叙述”(亦即情节线索)问题的辨证,也为更全面地理解作品的丰富情感内涵和精湛艺术水平,从历史环境和生活场景方面提供了依据。
三、 琵琶女的身份确认
根据洪迈、陈寅恪之问答,应该加以探讨的第二个问题,即从琵琶女的社会身份所涉及的“唐代风俗问题”。关于其身份问题,《琵琶行》诗中写道:“自言本是京城女,家在虾蟆陵下住。十三学得琵琶成,名属教坊第一部。”可见她本是京城长安的女子,家住兴庆宫南、常乐坊内“虾蟆陵”一带。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诗中提到了这位琵琶女“名属教坊第一部”的问题。
所谓“教坊”,是唐代官设教习歌舞技艺的处所。起初设于宫禁中,用来教习宫女文化技艺,后来则转变为专授歌舞乐技了。正如任中敏所言:“教坊之始义,泛指教习之所,不限于伎乐一端,后始专指伎乐。”唐代设立教坊甚早,据《旧唐书·太宗纪》载:“戊申,初令天下决死刑必三覆奏,在京诸司五覆奏,其日尚食进蔬食,内教坊及太常不举乐。”就是说,处决死囚之日,内教坊和太常寺不得演奏乐舞。可见早在唐太宗时期,宫禁中即已设立教坊。据《新唐书·百官志三》载:“武德后,置内教坊于禁中。武后如意元年,改曰云韶府,以中官为使。开元二年,又置内教坊于蓬莱宫侧,……京都置左右教坊,掌俳优杂技。自是不隶太常,以中官为教坊使。”记载了唐高宗武德年间,在宫禁中设立教坊,以“中官”(即太监)为教坊使,隶属于太常寺太乐署,教习宫女歌舞技艺。至唐玄宗开元年间,则把宫禁中设于蓬莱宫侧、专授宫女乐技的教坊称为“内教坊”,而在京城长安另设左右教坊,教习民间乐伎,也参加宫廷演奏表演,也以“中官”(即太监)为教坊使,但不再隶属于太常寺太乐署。又据唐代崔令钦《教坊记》云:“西京右教坊在光宅坊,左教坊在延政坊。右多善歌,左多工舞,盖相因习。”则把左右乐坊各自的位置、职责,说得更清楚了。《琵琶行》诗中所写这位琵琶女,与“五陵年少”多有往来,经常为他们表演并获取“缠头”(即小费),后来还嫁给茶商,显然是位外教坊(即“左右教坊”)乐伎。杜甫《观公孙大娘弟子舞剑器行》诗序云:“自高头宜春梨园二伎坊内人洎外供奉,晓是舞者,圣文神武皇帝(按,即唐玄宗)初,公孙一人而已。”可以推知,白居易《琵琶行》中琵琶女的身份,亦即杜甫诗序所谓“外供奉”,与公孙大娘是完全同类的。
琵琶女以其精湛的弹奏技巧,被列入“教坊第一部”。所谓“第一部”,亦即教坊中的“坐部”。朱金城曾云:“‘第一部’系‘坐部’之代称,亦隐含‘第一流’、‘第一等’之意。”所言甚是。白居易《新乐府·立部伎》序云:“太常(按,即太常寺)选坐部伎,无性识者,退入立部伎;又选立部伎,绝无性识者,退入雅乐部。”诗中写道:“太常部伎有等级,堂上者坐堂下立。堂上坐部笙歌清,堂下立部鼓笛鸣。笙歌一声众侧耳,鼓笛万曲无人听。立部贱,坐部贵,坐部退为立部伎,击鼓吹笙和杂戏。”恰可作为证据。坐部伎因其艺术技艺之精湛,在宫禁中表演时,是靠前坐在“堂上”(即室内)的,与立部伎表演时靠后站在“堂下”(即室外),待遇颇为悬殊。而这位琵琶女,是技艺精湛的“坐部伎”,在为天子演奏时,得享坐在堂上的较高待遇,这是殊为不易的。
应该看到,内外教坊的性质颇有区别。内教坊设于宫禁中,其乐伎是专职为宫廷表演的,生活自有保障;其中色艺俱佳者,有可能被选入宜春院,相应提高其经济待遇;如蒙天子宠幸,则会享受更优渥的待遇。据《教坊记》载:“妓女入宜春院,谓之‘内人’,亦曰‘前头人’,常在上前头也。其家犹在教坊,谓之‘内人家’,四季给米。其得幸者,谓之‘十家’,给第宅,赐无异等。”这里所谓“妓女”,即指内教坊的乐伎。她们原本是不能走出宫禁、进入民间社会表演的。
而外教坊的乐伎(即“外供奉”),则与此不同,她们所受管束较少,除了供奉宫廷表演以外,出于生计需求,还在民间社会进行商业表演,后者应是其主要生活来源。据李肇《唐国史补》卷之下载:“李衮善歌,初于江外,而名动京师。崔昭入朝,密载而至。乃邀宾客,请第一部乐,及京邑之名倡,以为盛会。”崔昭是中唐前期人,年代早于白居易,他在京城宴饮,所邀请的“第一部乐”,当即外教坊中技艺精湛的“坐部伎”,也就是《琵琶行》中“名属教坊第一部”的乐伎。否则,如在宴会上将内教坊的“坐部伎”,与“京邑之名倡”混杂一堂,不免有失体统了。任中敏认为:“至中唐,教坊音声先开外雇之业,渐与宫外社会接近。晚唐浸滥,妓女生活更苦,始与后世情形相仿。”本是精审之论,如能进一步指明,“开外雇之业”的,乃是外教坊的乐伎,而不是内教坊的乐伎,那就更全面了。唐代孙棨《北里志·序》云:“近年……京中饮妓,籍属教坊。凡朝士宴聚,须假诸曹署行牒,然后能致于他处。惟新进士设宴,顾吏故便可行牒。追其所赠之资,则倍于常数。”叙写的是晚唐时期的情形。朝廷各部官员举行宴饮聚会,只要出示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书,即可将教坊“饮妓”带出,陪宴助兴,佐欢侑酒。任中敏认为:“此晚唐教坊情形大异之处。其机构由宫禁之私有,转为朝士所公有;其业由专门乐伎沦为兼充‘饮妓’。其动因与目的则皆在生活困苦,求缠头之赠以资挹注耳。”其实,中唐时期的情形,也不至于相差太远。虽然饮妓和乐伎有所不同,但籍属教坊则是一样的。可以说,外教坊的乐伎“开外雇之业”,参加商业表演,以获取生活来源,至少在中唐以来,已是一种常态了。
综上所述,再来看《琵琶行》中的琵琶女,她作为“开外雇之业”的外教坊乐伎,以其坐部伎身份和精湛的演奏技艺,受到长安士绅、五陵年少的热烈追捧,以至“一曲红绡不知数”,由此可知,愈是商业化表演,其经济收入愈高,是可以肯定的。虽然她之所以受到追捧,不仅由于琵琶弹奏的高超技艺,色相之美也是重要因素,也可能偶有陪酒助兴之举,所以诗中才会出现“血色罗裙翻酒污”的描写,但其教坊乐伎的身份,毕竟与一般青楼女子判然有别,不可混为一谈。任中敏早已指出“近人对于早期之教坊,已不分正变,一概目为北里、青楼”之谬误,这说法是应当重视的。
籍在教坊,即非自由之身。《琵琶行》诗中所谓“老大嫁作商人妇”,实即商人出资为其赎身、而后成其婚嫁。这令人联想起孙棨《北里志》所载妓女福娘自述:“某幸未系教坊籍,君子倘有意,一二百金之费尔。”一个“未系教坊籍”的普通妓女,尚需一二百两银子为其赎身,那么一个“系教坊籍”、能带来滚滚财源(“一曲红绡不知数”)的乐伎,其身价自然更高了。当然,琵琶女并不是在色艺俱佳、风华正茂的年龄出嫁的,而是在“暮去朝来颜色故”、“门前冷落鞍马稀”的情况下,不得已才“老大嫁作商人妇”。人开始走起下坡路,身价会打些折扣,尽管如此,仍需一笔不菲的赎身费用,自是不言而喻。当然,这对一个腰缠万贯的江西茶商来说,不过九牛一毫,也就不值一提了。
那么,根据诗中“老大嫁作商人妇”等叙写,应该怎样理解琵琶女和茶商的关系呢?陈寅恪认为:“此茶商之娶此长安故倡,特不过一寻常之外妇。其关系本在可离可合之间,以今日通行语言之,直‘同居’而已。”这个论断,思路开阔,颇具启发性,但据史实考察,恐难以成立。一般来说,“嫁”字不难理解,就是女子出嫁结婚。《说文解字》云:“嫁,女适人也。”在女方是“嫁”,在男方就是“娶”。古代男婚女嫁,组成家庭关系,无非娶妻、娶妾两种情况。琵琶女自述“老大嫁作商人妇”,就词义而言,“老大”一词,意为很大。结合其生活状况看,她出嫁时至少已三十岁出头,这才称得上“老大”。而茶商既是花费重资替其赎身,决不会娶回一个与自己年纪相当的女子。所以,当时茶商的年纪,也应该四十岁开外了。很难想象,一个到了如此年纪的茶商还未结婚娶妻。如家中已有妻室,按照唐代法律,是绝不可重婚娶妻的。《唐律疏议》卷十三“有妻更娶”条云:“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各离之。”可见,犯此罪者,要判男方一年徒刑,还要判其婚姻无效。以茶商之情形,当然不会无端触犯法网。退一步说,即令茶商属于丧偶再娶,其家族不会允许、本人也不会愿意娶一个背景复杂的乐伎为妻。所以,茶商为琵琶女赎身,显然是娶之为妾。据《唐律疏议》卷十三“以妻为妾”条云:“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疏议:“妻者齐也,秦晋为匹。妾通买卖,等数相悬。婢乃贱流,本非俦类。”明确指出,妻、妾之间是界限严格、等级悬殊的,以妻为妾、以妾为妻,均属违法行为,应受法律惩处。可见,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生活实际,琵琶女嫁为茶商之妾,都是理所当然的。她既不可能高居为妻,做妾就成为唯一出路了。
另一方面,陈寅恪推测琵琶女与茶商之间关系,是“本在可离可合之间”的“同居”关系,同样难以成立。基于某种金钱关系、而不是基于法律基础的“同居”关系,在唐代社会中当然是客观存在的。且看白居易《与元九书》所云:“又闻有军使高霞寓者,欲聘倡妓,妓大夸曰:‘我诵得白学士《长恨歌》,岂同他妓哉?’由是增价。”这个倡妓与节度使高寓霞之间关系,就是典型的建立在明码实价的金钱基础上的“同居”关系,或者说是包养一定时期的“外室”,本质上并未脱离原来的行当,期满后如无后续金钱供给,则可以脱离关系,重操旧业。
唐代孙棨所著反映当时妓女生活的《北里志》中,则留下更多记载。其中“张住住”条,详细叙述了妓女张住住与初恋情人庞佛奴、富家子弟陈小凤之间曲折复杂的三角关系:“张住住者,……少而敏慧,能辨音律。……里之南有陈小凤者,欲权聘住住。……已纳薄币。……他日,住住又曰:‘小凤亦非娶我也,其旨可知也。’……(陈小凤)复贪住住之明慧,因欲嘉礼纳之。……(庞)佛奴初佣徐邸,邸将甚怜之,为致职名,竟裨邸将,终以礼聘住住。”其中所写陈小凤“欲权聘住住”、“已纳薄币”,显然只是用金钱在一定时期内包养而已,所以张住住才会说“小凤亦非娶我也”,亦即陈寅恪所谓“本在可离可合之间”的“同居”关系;到了后来,陈小凤“复贪住住之明慧,因欲嘉礼纳之”,这才真正动了心思,要行“嘉礼”(即婚礼),娶其为妾,也就是建立法律意义上的家庭关系了。由于张住住拼死抵抗,这个意图未能实现。最后结局是圆满的,庞佛奴凭借贵人相助,提高了社会地位,“终以礼聘住住”。这里所谓“礼聘”,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娶(亦即“嘉礼”),形成了夫妻之间的家庭关系。再如“杨妙儿”条所载:“长妓曰莱儿,字蓬仙,貌不甚扬,齿不卑矣,但利口巧言,诙谐臻妙。……莱儿乱离前,有阛阓豪家以金帛聘之,置于他所。”其中所谓“以金帛聘之,置于他所”,同样不过是金钱基础上的包养而已,并无法律意义上的家庭关系。再如“楚儿”条所云:“楚儿字润娘,素为三曲之尤,而辩慧,往往有诗句可称。近以退暮,为万年捕贼官郭鍜所纳,置于他所。润娘在娼中,狂逸特甚,及被拘系,未能悛心。鍜主繁务,又本居有正室,至润娘馆甚稀。每有旧识,过其所居,(润娘)多于窗牖间相呼,或使人询讯,或以巾笺送遗。”这同样是基于金钱基础而包养的“外妇”,故称之“被拘系”。假如楚儿真的已成郭鍜之妾,亦即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则其行为就构成“和奸”(即通奸)之罪,据《唐律》杂律“奸徒一年半”条:“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疏议云:“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妻、妾罪等。”即使楚儿自己胆敢如此妄为,那些“旧识”之人早已避之唯恐不及,又岂敢以身试法、自毁前程呢?
那些沦落北里(即长安平康里)的风尘女子,与“名列教坊第一部”、卖艺求生的琵琶女,其基本身份并不尽同;而那种“本在可离可合之间”的“同居”关系,亦即“外妇”身份,与从京城长安来到偏远江州、千里迢迢“嫁作商人妇”的琵琶女,其实际情况更是大相径庭。有鉴于此,可知琵琶女既不是茶商之正妻,也不是其“外妇”,而是取得了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身份的妾。
那么,此时此地的琵琶女,又是如何看待自己这种身份处境呢?从她那“商人重利轻别离,前月浮梁买茶去”、“夜深忽梦少年事,梦啼妆泪红阑干”的伤感自述中,让人感到,她对与茶商的这种结合,似乎心有不甘,表达出恍如隔世的人生况味,带有某种程度的失落感。但要说她有多么不情愿,实际情况恐也未必尽然。这里,不妨以白居易《新乐府•盐商妇》一诗为参照:“本是扬州小家女,嫁得西江大商客。绿鬟富去金钗多,皓腕肥来银钏窄。前呼苍头后叱婢,问尔因何得如此?婿作盐商十五年,不属州县属天子。每年盐利入官时,少入官家多入私。官家利薄私家厚,盐铁尚书远不知。何况江头鱼米贱,红脍黄橙香稻饭。饱食浓妆倚柁楼,两朵红腮花欲绽。”诗中对商人家庭富足奢侈生活的描绘,是细致而真实的。应该说:“举此《盐商妇》,以与《琵琶行》相较,就其出身言,一为出自商业中心扬州之小家女,一为出自政治中心京城长安之倡女。作者之态度亦迥然不同,于盐商妇之前者,则极讽刺之能事,于茶商妇之后者,则尽同情之泪水。然两者皆嫁作商人之妇,物质富足,衣食无虞,究其生活之实质、命运之结局,可谓殊途同归。以普通之物理人情衡之,亦幸事也。”一个“门前冷落车马稀”的乐伎,能够“老大嫁作商人妇”,过上如此富足的生活,尽管只是为妾,从生存状态和人生归宿来说,也算差强人意了。当然,较之昔日在长安生活的青春繁华,两相比较,也就难免惘然若失。而这种命运变迁和心绪落差,正是琵琶女和白居易之间情感共鸣的生活基础。
其时,白居易贬任江州司马。他曾引述《唐六典》云:“(江州司马)上州司马,秩五品,岁廪数百石,月俸六七万。”可见,其俸禄收入并不算得菲薄,所以下文才有如此感慨:“官足以庇身,食足以给家。”但这个职位,名为协助刺史处理法令政策等事宜,实则不过领俸备员而已,并无多少具体责任。历来担任这一闲职的,亦多为年老体弱、不上不下之人,“莅之者,进不课其能,退不殿其不能,才不才,一也。若有人蓄器贮用,急于兼济者居之,虽一日不乐。”像白居易这样无端遭贬,从天子脚下的京城,来到遥远偏僻的江州,从众望所瞩的翰林学士,成为有职无权的司马闲官,他虽然故作旷达,内心感受必是极为凄楚孤寂的。而白居易这种天壤悬殊的命运变迁,与“漂沦憔悴,转徙于江湖间”的琵琶女,恰好形成惺惺相惜之感,所以,他在诗中发出“同是天涯沦落人,相逢何必曾相识”的深沉感慨,并在结尾写下“座中泣下谁最多,江州司马青衫湿”的哀伤语句,也就非常自然了。
结语
在中国古代文化传统中,“知人论世”是富于鲜明民族特色的诗学观念。孟子云:“颂其诗,读其书,不知其人可乎?是以论其世也。”换句话说,学习古典文学作品,必须了解作者的人生阅历和创作心态;而要想了解作者其人,又必须深刻认识其所处社会环境和时代生活。这种历史主义的诗学观念,具有重要的人文价值和科学意义,它形成于中国文化,又丰富了中国文化,两千多年来,在中国诗学传统中始终居于核心地位。无论是广泛研读古典诗歌,还是具体研读白居易《琵琶行》,这都应成为引人深思的诗学指南。而陈寅恪“以诗证史”的研究方法,恰是将这一古典诗学指南与现代人文精神相融会,从而形成的新的科学范式,即所谓“了解之同情”。可以说,哲学上的“了解之同情”,与诗学上的“以诗证史”,在精神实质上是完全相通的。本文正是基于上述诗学传统,以白居易代表作《琵琶行》为个案,侧重于场景还原和身份确认,而开展的“知人论世”、“以诗证史”,实即以文学研究为主、多学科综合运用的学术实践。期望这种学术实践的意义,不限于具体作品理解认识的深化,而更能对文学研究的水平提升、诗学传统的自觉继承,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作者:郭杰,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达之讲座教授
原载《求是学刊》202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