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关于李兰珍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次退赔集资参与人的公告
关于李兰珍、李少华、刘振华、李少启、刘为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对刑事判决涉及财产部分立案执行后,依法有序推进资产处置、资金归集等工作。为维护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高效有序做好退赔工作,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供退赔案款来源
(一)执行到位资金情况
1.扣划被执行人及追缴义务人银行和网络资金832946.57元。
2.协调公安机关退缴涉案资金1209900元。
3.对李兰珍所有的车牌号为鄂M10388的风神牌小型汽车拍卖所得价款24113元。
4.对李兰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子刘炫志名下的位于仙桃市沙嘴办事处农发行宿舍二单元401室的房屋拍卖所得价款639431.36元。
5.对李兰珍出资购买的位于仙桃市袁市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站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拍卖所得价款447980元。
6.提取李兰珍持有的湖北侨光石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1.5462%的股权2020-2023年度红利所得价款313252.8元。
7.对李兰珍持有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名下的无限售流通股拍卖所得价款20524.89元。
8.对李兰珍持有的湖北侨光石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1.5462%的股权拍卖所得价款1153493.73元。
(二)支出情况
1.代缴交通违法罚款(处置车牌号为鄂M10388的风神牌小型汽车)600元。
2.支付评估费(对涉案6处不动产及股权进行评估)共计87117元。
3.支付优先债权人(仙桃市沙嘴办事处农发行宿舍二单元401室的抵押债权人邮储银行)50万元。
4.代缴个人所得税(提取李兰珍持有的湖北侨光石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红利收入及拍卖湖北侨光石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1.5462%的股权)共计136665.23元。
5.代缴印花税(拍卖湖北侨光石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1.5462%的股权)288.37元。
6.支付审计费(拍卖湖北侨光石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1.5462%股权)59000元。
二、退赔比例
依法扣减支出费用后,本次可分配退赔资金金额为3857971.75元。
1.退赔比例。退赔比例=可供退赔案款÷退赔总金额(生效判决确定的退赔总金额为58533618元),即退赔比例为6.591%(3857971.75÷58533618,四舍五入向下取整)。
2.本次各集资参与人可退赔金额。各集资参与人的个人退赔金额×退赔比例6.591%即为本次可以退赔的金额(四舍五入向下取整)。
三、退赔方式
因涉及人数众多,退赔资金采取统一比例分配的方式陆续完成发放,由执行局工作人员通过转账方式将本次应退赔资金发放至各集资参与人登记的银行账户内。人民法院不设立线下资金清退发放窗口,不安排现场办理退款手续。请各集资参与人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账户,提交至本院执行事务中心窗口或将相关资料邮寄至仙桃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事务中心(收件人魏梓)。
四、异议提起方式
各集资参与人如有异议,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同时提交相应凭证。
五、发放退赔说明
对判决书未载明身份的集资参与人,本次退赔保留其份额,待身份核实后再根据上述退赔比例发放。
联系人:仙桃法院执行局魏梓
联系电话:0728-8877110 19546920193(限于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拨打,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特此公告。
仙桃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