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热点1 月 第 1 期
零售多种罕见病药品可否选择部分适用简易计税
京企职工异地培训费是作为职教费还是差旅费税前扣除
只有劳务报酬个税如何扣除个人养老金
目 录
1.零售多种罕见病药品可否选择部分适用简易计税
2.京企职工异地培训费是作为职教费还是差旅费税前扣除
3.只有劳务报酬个税如何扣除个人养老金
4.转让土地使用权差额缴税是否应差额开票
5.购农产品用于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能否按10%计扣进项
6.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法人股东是否缴所得税
7.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业和娱乐业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8.生母丧偶再婚又离异如何享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9.亏损企业可否选择不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10.粤企为残疾工报城乡居民保险能否算残疾人就业人数
11.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体户出租住房能否减按4%缴房产税
12.矿企贮存的煤矸石不符合环保标准的如何计缴环保税
正 文
1.零售多种罕见病药品可否选择部分适用简易计税
问: 我公司是一家药品零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罕见病药品对外零售业务,请问我公司零售罕见病药品清单范围内的多种罕见病药品可否选择部分罕见病药品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第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4年11月21日在专题专栏-税费优惠政策-培训辅导-政策指引版块发布《2019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第275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经营多种罕见病药品,在选择简易计税时,是需要对多种药品同时选择简易计税,还是可以对其中某种罕见病药品选择简易计税?”答复如下,为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益,使纳税人能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作出最优选择,当纳税人同时经营多种罕见病药品时,可以只对其中某一个或多个产品选择简易计税。如某药品企业同时生产A、B两种罕见病药品,经过计算,企业对A药品选择简易计税较为有利,但B药品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税负更低,则企业可以仅对A药品选择简易计税。
因此,你公司零售罕见病药品清单范围内的多种罕见病药品,可以选择部分罕见病药品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京企职工异地培训费是作为职教费还是差旅费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是北京的一家企业,职工异地培训发生了交通费、餐费、住宿费,请问我公司发生的上述费用是作为职工教育经费还是差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 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1月15日在新闻动态-专题专栏版块发布《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第一类第(二)项第6点第(2)问“职工异地培训涉及的交通费、餐费、住宿费是计入职工教育经费还是差旅费?”答复如下,为职工培训而发生的费用应归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因此企业培训涉及的交通费、餐费、住宿费应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因此,你公司发生的职工异地培训的交通费、餐费、住宿费应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只有劳务报酬个税如何扣除个人养老金
问: 小李本年度只取得劳务报酬所得20万元,其本人缴纳了1.2万元的个人养老金,并从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取得了扣除凭证,请问小李如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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