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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中基协发布一份纪律处分决定书,对西安旅游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01
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当事人:西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投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协会向金控投资送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4)345号)。金控投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经查,金控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根据监管部门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金控投资在部分基金募集中存在以约定“基准年化收益”“预期年化收益”的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形。相关产品具体为*居投资基金、*谷投资基金、*前进1号投资基金、*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泰股权投资基金”。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是,根据监管部门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金控投资介绍第三方为基金投资标的公司提供借款,用于支付该基金投资本金,后成立投向同一标的公司的新基金,以基金财产偿还第三方借款。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三是,根据监管部门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金控投资代表基金与投资标的公司及股东等相关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保证合同》,约定了固定投资利率(基金投资者投资收益15%/年+管理费5%/年)、投资收益支付方式(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投资期限(6+6个月)、股东等相关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等内容,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以上行为有监管部门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金控投资书面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02
撤销管理人登记
二、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撤销金控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后,相关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活动,不得新增投资者和基金规模,不得新增投资。
如相关当事人有在管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及时清算私募基金财产或者依法将私募基金管理职责转移给其他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撤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未清算的私募基金的受托管理职责和依法承担的相关责任,不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而免除,不得通过注销市场主体登记、变更注册地等方式逃避相关责任。基金财产处置完毕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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