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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出相关通知,从2025年1月1日起,对全省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为——

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档: 每月2330元(每日107元)

第二档:每月2200元(每日101元)

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档:每小时23元;

第二档:每小时22元。

以上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 | 四川日报

编辑 | 叶雨舟

责编 | 曹礼芹

审核 | 段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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