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文字信息,故意对他人进行贬损、嘲弄,对他人的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是否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情形,依法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近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入选2022至2024年度昆明法院精品案例。

“历时一年多讨薪,我从一个讨薪的打工人,被对方说成是兼职……那又如何,各级法院还是判你赔钱!今天收到赔偿款,不禁感慨,做‘三陪女’出身的人道德真是没有最低,只有更低啊!”这是戴某发布在朋友圈的一条信息。原本只是涉及一起劳动报酬纠纷,却因为这条朋友圈,戴某成了被告。

被告戴某与原告魏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销售公司之间因劳动报酬事宜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判决由销售公司向戴某支付报酬7万元。戴某胜诉后,在其微信朋友圈发表了上述文字。

原告魏某认为,该条信息内容已被众多双方的共同好友、同事等人知悉,被告恶意捏造的内容在原告社交圈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严重侵犯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删除信息、书面道歉恢复名誉等。被告戴某以“自己作为公民有通过微信朋友圈发文的言论自由、所发内容并未提及原告姓名、自己与原告不是微信好友故未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抗辩。

诉讼过程中,被告自行删除了朋友圈内容。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判决由被告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内发布向原告魏某赔礼道歉的信息内容并保留30日,且不得设置可见范围或屏蔽任何微信好友;同时,驳回原告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未上诉。

  【法官说法】

微信朋友圈虽然在形式上属于“个人空间”,但因人际关系的交叉连接和信息的迅速传播交互,在特定条件下亦属于公众场合。微信朋友圈的使用者在发布信息时应遵循法律规范,避免对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造成损害。本案被告在朋友圈发布明显指向原告且带有贬损、调侃、嘲弄内容的信息。部分微信好友进行了评论,对原告的社会评价产生了消极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鉴于被告系在其朋友圈发布侵权信息,法院判令被告在其朋友圈发布对原告赔礼道歉的信息,足以消除不利影响,实现对原告权益的有效救济。

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但公民在个人社交平台发布信息、点赞、发表评论时,应当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本报记者 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