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孩子出事了”

近日,上海幼童小澈被虐待死亡案引起全网关注。小澈母亲马女士在其社交账号中的讲述字字泣血,向大家揭示了孩子被虐死亡的惨痛经过:

大约一年前,马女士察觉到孩子的父亲黄某有外遇,随后选择离婚并独自抚养孩子。然而,今年1月24日,黄某及其亲戚以黄母病重想见孙子为由,将小澈从马女士身边带走。在此期间,黄某要求马女士将孩子的抚养权转交给他,否则将永远不让她再见到孩子,马女士在无奈之下暂时同意了这一要求。

然而,暂时的妥协并没有换得母子团聚。8月28日,黄某通知马女士:

“孩子出事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图源:潇湘晨报)

马女士立刻赶往医院,在那里遇到了黄某的现女友赵某。赵某声称孩子是在洗澡时摔倒受伤的,但医生向马女士展示了孩子的照片,指出孩子可能遭受了虐待:照片中显示小澈的面部、胸部、臀部和背部都有淤青,小腿上有环状伤痕,似乎是咬痕。

面对照片的铁证,赵某最终承认自己咬了孩子,马女士随即报警。据医院记录显示,小澈在8月24日晚被送往急诊,医生检查发现小澈深度昏迷,且全身有多处新旧伤痕:“全身皮肤可见花纹,面部及颈部可见瘀斑,全身躯干及四肢可见多处瘀斑及陈旧性外伤……”

马女士称,小澈已于9月4日晚不幸离世,她坚信,孩子的死亡肯定与赵某的虐待殴打有关!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虐待、故意伤害?

警方的调查似乎也印证马女士的猜测。有监控录像显示,赵某在8月24日上午将孩子带到一个无人的地方,用棍子、鞋子和手对孩子进行了殴打

得知这一消息,马女士悲痛欲绝,认定绝不原谅赵某,并已委托律师,决心为孩子寻求正义。目前,警方已以涉嫌虐待罪立案,将赵某刑事拘留。至今,此案仍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

小澈的遭遇引发了大众的同情,数以万计的网友为马女士留言,支持她坚强生活,为孩子讨回公道。也有人提出疑问:虐待罪成立的条件是“对家庭成员实施伤害”,本案中的受害者小澈与父亲的女友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关系,这样可以构成虐待罪吗?

最高法2024年5月30日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26号“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对此做出了解答:

与父(母)的未婚同居者处于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家庭成员”。

在本案中,小澈被生父接走后,与父亲及赵某处于较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可以认定为“家庭成员”,即赵某对小澈进行肉体上或精神上的摧残、折磨,可成立虐待罪。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图源:潇湘晨报)

还有网友疑惑:赵某的行为也很像故意伤害,那么到底该如何定罪呢?

在家庭暴力犯罪领域,虽然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都是加害人故意以打骂等方式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益的行为,但是——

从主观方面看

虐待罪的主观故意主要是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是损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

从客观方面看

虐待表现为一种长期、连续的折磨和摧残,故意伤害则往往是一次性行为。

除此,导致重伤或死亡的原因在两种罪行中也存在显著差异。在虐待罪中,重伤或死亡往往是长期的身体或心理上的折磨和摧残累积效应的结果,而非一次性行为所致;相反,故意伤害罪导致的伤害后果,无论其严重性如何,通常是一次性行为直接造成的。另外,虐待罪不以被害人直接的肉体伤害程度为入罪要件,只要达到“情节恶劣”即构成该罪,而故意伤害罪要求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

结合本案情况来看,若小澈的死源自赵某的某次出于人身伤害主观故意的严重虐打,则赵某的行为可构成故意伤害致他人死亡,其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惩罚。

当然,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并非只能“二选一”,最高法在指导性案例226号中明确写道:在经常性的虐待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严重暴力,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客观上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将该伤害行为独立评价后,其他虐待行为仍符合虐待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

综上,我们期待司法机关能通过细致严格侦查和鉴定,使犯罪嫌疑人自食罪有应得的恶果。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小事化了”?

随着这件事被曝光在网络上,网友们纷纷都为孩子鸣不平。可明明事实就摆在眼前,黄某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却想让马女士撤诉、让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实在让众人无法理解:同处一个屋檐下,女友对孩子的恶行,他可能全然不知吗?这位父亲在孩子被施暴的时候,又充当了怎样的角色呢?无论如何,作为监护人的黄某都在此案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一切还需等待警方查明。还孩子一个公道!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图源:潇湘晨报)

小澈的不幸离世,为全社会敲响了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安全的警钟。为人父母者是守护孩子身心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但识别和预防虐待儿童行为不仅是家长义务,也是一类复杂但至关重要的社会责任。当针对个人的宣传教育无法起到震慑作用,社会监督和惩戒机制就要严格执行:

通过学校、医疗机构和社会团体等渠道,建立早期发现和干预儿童虐待的机制;落实和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对儿童施以暴力的虐待行为;为受虐待的儿童提供必要的医疗、心理和社会支持服务,帮助他们恢复和重建生活……

通过这些综合措施,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儿童,预防虐待行为的发生,并为受虐待的儿童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帮助。

暴力行径不可取,违法犯罪必担责。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虐待儿童的借口,遵纪守法、理性处世是每个社会成员的必修课。

(来源: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