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称为“加班”。
网友咨询:
关于加班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怎么规定的?
曹璐律师解答: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对初步的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若用人单位掌握相关证据的,则转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在加班费争议处理中,要充分考虑劳动者举证能力不足的实际情况,结合具体案情合理分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曹璐律师补充: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其他情形下安排劳动者加班必须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来替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拒绝发加班费,劳动者可通过四大途径合法维权协商、投诉、仲裁、起诉。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曹璐律师简介
福建金小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6年,擅长连锁企业的法律服务和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