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深交所加强对“炒小炒差”行为监管一事在市场上掀起波澜。据媒体报道称,12月24日,深交所启动“理性投资伴我行”专项工作,剑指中小投资者“炒小炒差”等市场炒作行为。深交所将中小投资者“炒小炒差”等行为的减少情况纳入监管对会员单位的考察范围。

受此影响,12月25日的沪深股市出现了4400只股票下跌的市况,其中,微盘股的平均跌幅达到了3%。如此大面积的杀伤,相信这也是深交所所不愿意看到的。

之所以出现这种极端情况,显然是市场放大了深交所监管“炒小炒差”的利空。面对深交所对“炒小炒差”行为的监管,4400只股票草木皆兵。这些股票都把自己与“小差企业”扯上了关系,以至被深交所的监管之举吓趴下了。这其实也是把“小差企业”扩大化、普遍化了,这4400只股票中有不少企业是被“错杀”、“误杀”。

而之所以会出现一些企业被“错杀”、“误杀”,究其原因在于“小差企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相对应的是,“炒小炒差”也没有相应的标准。以至“炒小炒差”变成了一个模糊的概念,一些投资者因此错误地将许多股票的炒作都纳入到了“炒小炒差”的范畴。也正因如此,在深交所加强对“炒小炒差”行为监管的背景下,监管部门有必要尽快明确“小差企业”的标准,避免一些企业被“错杀”,避免一些投资者被市场“误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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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监管“炒小”,那么首先就要明确什么样的企业属于“小企业”范畴。毕竟目前市场上的企业上市,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上市标准的,这也意味着这些企业的总股本与流通股本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又有怎样的企业属于“小企业”,属于监管部门需要加强监管的“炒小”范畴的呢?如果有“小企业”是不应受到投资者炒作的,属于“炒小”范畴,那么这样的企业还符合上市的标准吗?这种属于加强监管的对象,是不是应该要让其退市呢?如果允许其上市,但又要抑制市场对其炒作,那么这样的规定是否合适呢?

所以有必要对“炒小”的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或者对“小企业”的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投资者就可以远离“小企业”,从而不再“炒小”。当然,在加强监管“炒小”的背景下,符合“小企业”标准的IPO公司也应叫停上市,不能一方面监管“炒小”,一方面又安排一些“小企业”IPO上市。

又比如,监管“炒差”,那么“差企业”的标准又是什么?是企业的效益差,还是企业的管理水平差?这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让投资者一看便知,这样投资者就可以远离“炒差”,从而达到深交所监管“炒差”的目的。

如果这里的“差”是指的企业效益的话,那么这里的“炒差”就应该与退市制度相配套,凡是要抑制投资者炒作的“差企业”,就都应该让其退市。如果不退市,又不让市场对其进行炒作,那么这样的“差”股要让谁来投资呢?拿着这样的“差”股,不是让投资者充当冤大头么?

更重要的是,如果一些业绩差的公司,监管部门不支持投资者对其进行股票炒作,要对市场的“炒差”行为严加监管,那么监管部门就不应该继续安排亏损公司发股上市。一方面安排亏损公司发股上市,一方面又要监管“炒差”行为,这让投资者如何应对呢?

所以在深交所加强对“炒小炒差”行为监管的背景下,监管部门有必要尽快明确“炒小炒差”的标准,明确“小差企业”的标准。让投资者能够精准地远离“小差企业”,同时又可以避免一些不是“小差企业”的公司股票被市场“错杀”,这样既可以达到加强监管“炒小炒差”的效果,同时也可以避免投资者遭到“误伤”,从而有效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