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
冀疾控监督函〔2024〕7号
石家庄市、衡水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中医药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疾控中心、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工作指导,省疾控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组织制定了《河北省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工作机制(试行)》《河北省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日常检查工作指南(试行)》《河北省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1.河北省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2.河北省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工作机制(试行)
3.河北省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日常检查工作指南(试行)
4.河北省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10月29日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附件1
河北省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疾控监督员设立
第三章 疾控监督员的职责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医防协同、医防融合,加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以下简称疾控监督员)是指在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内,负责指导并督促医疗机构落实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三条 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在同级疾控机构(监督机构)内设立疾控监督员管理部门,对疾控监督员开展业务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为:具体落实本级疾控监督员的选派、培训、考核及保障等管理事项;向医疗机构传达疾控部门关于落实医防融合、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要求;掌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并反馈疾控部门、疾控机构;负责将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移送疾控部门处理等;组建由传染病防控、卫生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的专家组,为疾控监督员提供业务咨询、协助解决专业问题等技术支持工作。
省疾控监督员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服务中心,负责建立疾控监督员的选派、培训、考核及保障等制度,指导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建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
市、县级疾控监督员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疾控监督员的选派、考核、培训及保障等管理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收集疾控监督员人员及履职信息,加强分析研判,为建立健全疾控监督员制度及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依法依规履行公共卫生职责,完善并落实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设立疾病预防控制管理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或公共卫生科室,包括院感科、公共卫生科、预防保健科等),其他医疗机构应指定具体部门(科室),明确工作职能,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配合疾控监督员开展工作。
第二章 疾控监督员设立
第五条 专兼职疾控监督员由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从本部门、疾控机构(监督机构)等单位工作人员中遴选产生。专兼职疾控监督员由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审核、备案。专职疾控监督员在工作期间,不改变人事隶属关系。
第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向三级医疗机构至少派驻1名专职疾控监督员,其他医疗机构如二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儿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可以采取一对一、多对一或者多对多等方式派驻专职疾控监督员。
第七条 疾控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
(二)熟悉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三)掌握公共卫生专业知识;
(四)遵守廉政和工作纪律,能够依法依规履行疾控监督职责;
(五)疾控监督员本人及其亲属与派驻医疗机构不涉及利害关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专兼职疾控监督员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医疗卫生相关专业职称或相应工作年限。专职疾控监督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医疗卫生行业管理工作经历。
第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建立专职疾控监督员轮岗制度,定期更换专职疾控监督员驻点医疗机构。专职疾控监督员驻点期限不少于1年,视履职情况和考核结果可在同一驻点医疗机构连续派驻。
兼职疾控监督员如需更换,应由医疗机构报县(市、区)地方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审核、备案。
第九条 疾控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调离疾控监督员岗位:
(一)年度考核结果不称职的;
(二)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四)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疾控监督员的职责
第十条 专职疾控监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辖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与驻点医疗机构间的沟通联络工作,传达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要求指令,交流相关信息,反馈工作情况;
(二)督促医疗机构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主体责任,对医疗机构执行疾病预防控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制止、纠正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督促整改;
(四)定期向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重要事项;
(五)协助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调查处置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担卫生健康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交办的工作。
兼职疾控监督员协助配合专职疾控监督员开展相关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是本单位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第一责任人。
疾控监督员监督职责与医疗机构落实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主体责任互不替代。疾控监督员监督职责与政府部门监管职责互不替代。
第十二条 疾控监督员应根据工作职责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定期开展指导与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检查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建立完善情况;
(二)检查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管理部门履职情况;
(三)抽查重点科室、重点环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实情况;
(四)对既往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等外部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回访检查;
(五)卫生健康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交办的其他检查内容。
第十三条 专职疾控监督员可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报告;
(二)参加涉及疾病预防控制议题的院长办公会等相关会议,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查阅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相关工作制度、文件、记录等;
(四)开展现场检查;
(五)定期向医疗机构通报检查情况,针对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专职疾控监督员可单独开展现场检查,也可要求兼职疾控监督员和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或公共卫生科室工作人员陪同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专职疾控监督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一般性问题的,应做好书面记录,告知医疗机构并督促整改;发现存在传染病传播风险隐患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医疗机构并督促整改,同时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督促医疗机构及时上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线索的,应及时向辖区疾控机构(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定期向专职疾控监督员通报其驻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管情况。
专职疾控监督员应加强与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督机构)、驻点医疗机构办医主体等单位的沟通联络,建立定期会议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反馈与交流。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建立疾控监督员的培训制度,疾控监督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未经培训不得参加疾病预防控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疾控监督员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
岗前培训针对新任疾控监督员,由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在职培训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十八条 疾控监督员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疾控监督员管理制度和要求;
(二)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相关法律法规;
(三)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相关专业知识;
(四)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方法;
(五)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法;
(六)其他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建立疾控监督员考核制度,设立考核标准,定期组织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平时考核每季度组织一次。
疾控监督员的考核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疾控监督员考核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注重实绩、简便有效,坚持考用结合、奖惩分明,全面准确评价疾控监督员的工作绩效。
第二十一条 疾控监督员的考核内容应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以岗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突出对业绩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疾控监督员的考核结果应定期通报原工作单位并作为评先评优、季度或年度奖金发放的依据,同时作为疾控监督员职称、职级、职务等晋升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三条 疾控监督员在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时,有权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提供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为疾控监督员在医疗机构驻点期间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保障专职疾控监督员工作补贴。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疾控监督员,给予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疾控监督员所在单位应统筹考虑疾控监督员工作内容、工作时长、考核情况等因素,同等条件下在职务职称晋升、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