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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2月30日,深圳证监局发布一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深圳市Z*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周*、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该私募机构存在四项违规情形,一起来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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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Z*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周*、房**:
经查,深圳市Z*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未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未实质性审核个别投资者适当性材料,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二是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
三是未按照规定向个别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评级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四是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
周*、房**负责深圳市Z*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运作等工作,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未恪守相关行为规范。
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市Z*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周*、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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