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对刘某锐犯非法采矿罪、行贿罪,黄某贵等28人犯非法采矿罪,邹某赣等4人犯非法经营罪暨岑溪市人民政府起诉上述被告人及张某现等5人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公开宣判。
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刘某锐以非法采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对其余32名被告人分别以非法采矿罪、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判令34名非法采矿被告人连带赔偿因本案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害、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用、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费用及生态环境区域源头消洗费用共计27247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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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名涉稀土犯罪被告人出庭受审
▲刘某锐等33人涉稀土犯罪案一审宣判,首犯获刑十一年六个月
文字:朱颖∣欧阳豪
编辑:刘泳敏
校对:吴雨凡
审核:覃石金∣覃显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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