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赵明 通讯员 王卫芳
基本案情:原告朱某因儿子结婚需要做柜子,看中同村张某家柜子,于是联系张某。2023年7月,张某让李某到朱某家测量尺寸,经协商双方确定了承揽费5000元。7月26日双方再次见面时,朱某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2000元作为“订金”。转账后,为便于沟通李某建立了微信群,朱某及其儿子、李某、设计师四人在此群内。经过多次沟通,朱某的儿子选定其他柜子,设计师报价12000元。朱某认为太贵,不再定作,要求退还2000元。原告朱某认为被告骗取原告“订金”,延误原告婚房装修事宜,导致原告儿子婚事延期,不能如期举办,损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故向孟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退还定金2000元并赔偿原告误工费。
裁判结果:孟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等。本案中,朱某作为定作人与李某未订立书面合同,对于颜色、样式、板材、交付日期等合同内容事项均未明确约定。所谓的“订金”实则是“预付款”。在朱某交付预付款后,设计师多次与朱某的儿子商定设计方案,朱某也多次与李某协商价款,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的承揽合同并未履行,故被告李某应当退还预付款。但原告朱某在与李某协商好按照张某家的柜子样式定做,并缴纳了2000元预付款后,其儿子要求更改柜子样式,违背了之前约定,故本院认为合同未履行,朱某存在一定过错,预付款应当酌情返还。综合全案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李某返还1500元。原告实际是和李某洽谈,款项也是缴纳给李某,故原告要求张某承担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订金”和“定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含义却截然不同在交易过程中,应当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以防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定金是法律概念,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合同双方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定金交付之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一般抵作价款或收回。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并非法律概念,是指合同的一方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交纳的金钱,一般仅作为预付款使用,不具备担保功能。若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追究违约方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编审:孟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