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份2024年12月23号公布的判决书,在2024年12月6号进行的判决,讲的是向民警吐口水、锁喉辅警,在辅警没受伤的情况下判妨害公务罪,判8个月有期徒刑,但判刑最主要的原因是锁喉辅警。
在2023年11月17号下午5点,白某因认为自己孩子在校期间被同学欺负,在老师办公室殴打学生家长庄某。当日20时许,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洪庆派出所民警接警后把双方传唤到派出所,在对双方进行调解期间,白某再次殴打庄某,辅警康某等人将其拉开带至办案区,在办案区门口,因白某用头撞击办案区大门,且身上有酒气,故公安人员将白明刚约束至醒酒椅上。
约束期间白某辱骂辅警康某,并多次威胁要弄S辅警康某,民警赵某、李某2安排辅警康某暂时离开,对白某进行劝解,过程中,白某又威胁要弄S民警赵某,并向民警赵某吐口水。民警赵某向治安大队汇报情况,治安大队民警再次对白某劝解,白某继续威胁,并朝民警吐口水。民警赵某及治安大队民警离开办案区,同时安排辅警康某、孙某看护白某。
晚上11点40分,白某以要上厕所为由,趁看护辅警康某给其解开束缚之机,起身袭击辅警康某,试图用双手锁住辅警康某喉咙,后被辅警康某及赶来增援的警力制服。
一审宣判: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白某上诉,一是违规使用手铐类警械,二是行为未造成辅警人身伤害,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经过二审法院审理,原审判决认定白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二审予以纠正。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六61条、第三37条、《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款第2项、第185条之规定:
判被告人白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免予刑事处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免于刑事处罚就是不用去里面呆8个月了,可以直接回家了,但免于刑事处罚不等于没有判刑,一样是犯罪人员,将来也是刑满释放人员。
一时冲动,一锁喉,结果给自己留下了犯罪记录,太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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