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公司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请求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还款责任吗?

「法律解答」

一般情况下,不能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解决。

理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变更、追加规定》”)并没有明确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鉴于执行程序是对一方当事人诉权的剥夺,故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恐难以支持。

倘若法定代表人既不是股东、也不是董事或高管,此时正确的姿势是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或在诉讼程序开始时就采取必要的措施。

譬如可以追究法定代表人履职不当的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时的连带赔偿责任、核实股东出资责任等。

《公司法》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公司法》第五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故而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以免打草惊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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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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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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