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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在市委政法委统一领导和部署安排下,市中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持续加大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起到了较好的震慑犯罪效果。为展示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成果,现发布5件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通过真实案例警示不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端正态度积极履行义务,切勿心存侥幸逃避执行。

案例一:擅自转移名下房产,被判拒执罪

基本案情

江苏某经营管理公司与单某宏、石某某、单某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云龙法院依法判决单某宏、石某某向江苏某经营管理公司给付租金720万元及违约金80万元,单某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单某宏、石某某、单某琴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江苏某经营管理公司遂向云龙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徐州中院将该案指令由铜山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铜山法院经调查发现,单某宏、石某某、单某琴均存在擅自转移财产以规避执行的行为。单某宏、石某某将名下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车站街解放东路房产转移过户至其儿子、儿媳名下,单某琴将名下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六号街区房产过户至案外人马某某、尹某某名下。铜山法院在固定相关证据后,将三人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三人均如实供述了拒执犯罪的主要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积极筹措资金,向江苏某经营管理公司偿还了800余万元。2024年8月,铜山法院经审理后判处,被告人单某宏、单某琴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石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义务,任何拒不履行生效裁判、隐匿财产、躲避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严厉制裁。本案中,被执行人单某宏、石某某、单某琴为躲避执行,有预谋的转移名下房产,已经构成拒执犯罪,要为其错误行为承担责任、付出代价,案发后续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可以成为量刑情节从轻处罚。

案例二:借用他人微信账户转移财产,被判拒执罪

基本案情

徐州某工程机械公司与莫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徐州中院依法判决莫某某向徐州某工程机械公司支付租金等费用合计500余万元,并返还徐州某工程机械公司钢管、扣件、长顶丝等建筑设备。因莫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徐州某工程机械公司向徐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该案指令由鼓楼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鼓楼法院依法查封了莫某某放置在宿迁某工地的钢管、顶丝、扣件等建筑设备。在明知法院已将上述财产查封的情况下,莫某某仍擅自将查封的上述物品从宿迁某工地现场转移至邳州某工厂。同时,通过变卖部分查封物品并借用其姐姐实名认证的微信账户进行收款,总收款金额高达20余万元,后将所得款项用于别处,并未用于偿还涉案款项。鼓楼法院在固定相关证据后,将莫某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最终,鼓楼法院认定莫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莫某某明知法院已经查封了建筑设备的情况下,仍擅自转移、变卖法院查封标的物,并借用他人实名注册的微信账户用于收款,将所得款项用于别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不仅挑战司法权威,也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鼓楼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三:隐瞒工资收入拒不履行义务,被判拒执罪

基本案情

史某、孔某与张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丰县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向史某、孔某支付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98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按时履行义务,史某、孔某向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丰县法院向张某送达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告知书等文书,但张某未向法院报告任何财产。因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丰县法院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后,被执行人张某到某电动车厂上班,并向该厂提供其儿子名下银行卡接收工资,该银行卡共收到工资4.7万元。在被执行人张某的财产状况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并未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变动情况,而是将其工资收入予以隐藏、转移躲避执行,丰县法院遂将张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最终,丰县法院认定张某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在法律文书生效以后,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并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和财产变动情况。本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在明知自己尚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未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变动情况,而是心存侥幸、隐瞒财产变动事实,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四:拒不返还案涉标的货物,被判拒执罪

基本案情

徐州某建筑支架公司与程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睢宁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解除徐州某建筑支架公司与程某某之间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徐州某建筑支架公司货物。上述判决生效后,程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涉案货物,徐州某建筑支架公司遂向睢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受理后,睢宁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多次通知被执行人程某某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货物,但被执行人程某某却擅自将涉案标的货物隐匿于丰县某工业园区内拒不返还货物,阻却案件执行。睢宁法院遂将程某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最终,睢宁法院认定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在法律文书生效以后,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履行义务,这里的义务不仅指金钱义务,也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碍等行为义务。本案中,被执行人程某某在强制执行面前抱有侥幸心理,在收到执行通知后隐匿货物,拒不返还,对抗法院执行。其拒执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也给自己徒增了司法成本,加重了自身受到的司法惩戒,可谓是“得不偿失”。

案例五:通过他人银行账户隐匿财产,被判拒执罪

基本案情

某银行与张某某、徐州某食品公司、邳州某蒜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邳州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邳州某蒜业公司偿还某银行本金299万元及利息,张某某、徐州某食品公司等承担连带责任。因邳州某蒜业公司、徐州某食品公司、张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某银行遂向邳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存在通过利用其控制的他人银行账户进行大额资金流转的情况,并将上述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偿还购买并实际使用的一辆奔驰商务车车贷,后该车辆出售所得款45万元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致使上述判决无法执行。邳州法院在固定相关证据后,将张某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最终,邳州法院认定张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无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通过利用他人银行账户隐匿财产的手段逃避执行,情节严重,邳州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彰显了司法权威。此案也警示社会公众,任何恶意逃避执行的违法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勿以身试法,藐视法律,对抗执行,应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共筑诚信社会。

来源:综合协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