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借款中多支付的利息,能要求返还吗?法院判了
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兰溪法庭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决出借人李某退还多向借款人张某支付的利息1996.25元。
- Part 01 -
2023年2月13日,张某因资金周转向李某借款250000元,并约定借期一个月,约定借期利息为3分,张某将其公司所有的车辆质押给李某。当日,李某向张某支付了借款250000元,张某向李某支付了利息7500元及质押车辆停车费500元;3月13日,张某向李某支付了利息7500元及质押车辆停车费500元;4月14日,张某向李某支付了利息7500元质押车辆停车费500元;5月23日,张某向李某支付了本金250000元、利息7500元、质押车辆停车费500元。
- Part 02 -
张某向李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但法律也同样保护借款人的利益,借款人偿还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有权要求出借人退还。张某与李某约定借款利息为3分,超过法定规定利率标准的上限,应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4.6%计算,李某应退还超过法定限额的利息部分。关于李某要求张某退还质押车辆停车费2000元,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向张某退还1996.25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Part 02 -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法律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同样也保护借款人的利益。民间借贷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息,但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利息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
来源: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官网
三审:李 杏
二审:皮宣文
一审:李鑫航
供稿:谭 婷
2024年第238期之一
总第17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