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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简介

小张和小王是某中学的同班同学,2023年3月初,两人因琐事在学校发生肢体冲突。

小张回到家后,张妈妈发现他情绪低落不想上学,追问下得知了事情经过。张妈妈气不过,就在家长群里质问王妈妈,并在群里发言说:“小王不止对我家娃一个人这样干,他精神有问题,你们家长应该带去看一看,不要影响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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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后,小王的父母来到张妈妈家中就孩子冲突的事向小张诚恳致歉,并表示以后会注意分寸,不会再犯。

但同时,王妈妈认为张妈妈在家长群里的发言侵犯了小王的名誉,要求删除不实言论,并做澄清;张妈妈认为自己只是在特定情况下气愤情绪的表达,“精神有问题”也是转述小王自己曾说过的话,没有主观恶意,不构成名誉侵权。

沟通不成,王妈妈诉至法院,要求张妈妈删除不实言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小王的名誉等。

02

法院裁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第一,侵权人发布了具有侮辱、诽谤性质的言论并有特定指向;第二,侵权言论在公开领域发表;第三,侵权言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贬损。

本案中,张妈妈在微信家长群内发布未经核实的言论,且涉及对未成年人人格的贬损、侮辱,并明确指向小王。同时,上述言论发表于微信班级家长群,属于公开场合,群内人员多是小王日常主要接触和交往的同学的监护人及老师等,张妈妈的侮辱性言辞必然会对小王的名誉产生贬损,影响其正常的人际交往,故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妈妈辩称,上述言辞属于在特定情况下的气愤情绪的表达,不属于诋毁、诽谤和捏造。法院认为,家长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处理未成年人之间纠纷的过程中,更应控制自己的言行,理性对待,合法维权,给未成年人做好正面表率,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小王主张张妈妈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其名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鉴于微信群消息现已无法删除,且侵权行为发生在微信家长群特定范围内,所以法院判决张妈妈应当在案涉微信家长群中发布为小王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声明(内容由法院审定)。

03

法官评析

网络非法外之地,在网络上随意捏造事实、侮辱、诽谤等语言暴力都是违法的。班级家长群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协助学校、老师进行班级管理、开展教学活动,架起学校与家庭间沟通的桥梁。虽然是特定班级的小范围群聊,但仍然属于公开场合,校园琐事难免引起摩擦,一时冲动发布未经核实的不当言论,很容易给对方名誉产生不良影响,进而侵犯其名誉权。家长作为子女的第一任老师,遇到问题时,应以身作则,规范言行,化解纠纷,而不是以暴制暴,不但无法解决问题还容易激化矛盾。

同时也要提醒大家,在网络上遇到侮辱、诽谤和其他侵犯名誉权行为时,请保持冷静、无视挑衅,及时通过截图、录屏、保存聊天记录等方式搜集、固定证据以便后续维权使用;还可以向平台举报或求助,要求删除不实言论、封禁对方账号等,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我们文明上网、拒绝网络暴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来源:锡山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李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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