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欢吃腊肉的小伙伴们注意了,冬至已过,大伙纷纷开始熏制腊肉,但有一点需要注意,根据法律法规,猪不能随便杀,肉不能随便熏……
不信?最近贵州发生了一起关于熏制腊肉被罚款6万元的案件,可能能为你提一个醒,腊肉虽美味,但得遵守法规。怎么回事,一起来看下。
01 案情回顾
2024即将过去,新春即将到来。众所周知,贵州人都喜欢吃熏制腊鱼腊肉腊肠这些腊货。这不,冬至刚过,贵州人(当然不止贵州,好多省份的人也好这口)就开始熏制腊肉了,其中就包括张先生。
作为生意人,张先生今年赚了一些钱,所以决定好好地犒劳一下自己及家人,多熏制点腊鱼腊肉,好好过个年。
历年来,张先生熏制腊肉的肉来自于集市上,今年他想着熏齐一些,不仅仅是肉,还包括一整套内脏,尤其是腊猪肝,那是真香。所以,他准备熏一整头猪。
但是,他自己家又没喂猪,于是便在同村王某家里购买了一头大肥猪,足足300多斤,够他一家人吃得了。
张先生把猪运回来后,便请村里有名的屠夫杀了,并将猪的各个部位分好,除了留些平时吃的外,其他的全都腌制下来,准备集中熏制。
但没过二天,县农业农村局联合镇卫生、公安、市场几个部门的执法人员找上门来,说有人举报他家私自屠宰生猪, 经过一番了解之后,执法人员认定他的行为属于“私屠滥宰”,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执法人员进行取证之后,当场开具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先生处以6万元的罚款。
张先生一听这个,一时也是懵了,不知到底触犯了哪条法律。自然,他对这个处罚决定肯定不服,更不能接受。就买了条生猪,自己宰杀了用来熏制腊肉,根本没有什么经营行为,哪来的犯法呢?更让他不解的是,这样的行为,在农村不是司空见惯吗?
经过考虑,张先生决定拒绝缴纳罚款,在向当地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这个不合理的处罚决定。
02 法律分析
那么,看似每年都进行的腊肉熏制,张先生哪个地方违反了法规呢?执法人员是执法过度还是处罚适当?
1.关于“私屠滥宰”的认定
张先生从同村王某家购买了一头大肥猪,并请村里有名的屠夫宰杀。这一行为虽然发生在农村地区,但并非用于自宰自食,而是为了熏制腊肉过年。
张先生未经过定点屠宰场进行屠宰,因此其行为符合“私屠滥宰”的认定标准。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关于法律适用
根据《食品安全法》,虽然该法主要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但张先生的行为涉及到食品原料(生猪)的处理,且该处理过程未遵循国家关于生猪屠宰的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因此可视为违反了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
再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了生猪屠宰必须遵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张先生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
3.关于行政处罚的合理性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违反定点屠宰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进行处罚。规定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在认定张先生的行为属于“私屠滥宰”后,依法对其进行了取证,并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一程序符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要求。
4.关于“经营行为”
虽然张先生没有明确的销售行为,但其购买生猪并宰杀用于熏制腊肉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自宰自食的范围,可以视为一种变相的“经营行为”(即为了个人或家庭消费而进行的生产活动)。其最大的问题是其生猪来自于向同村人购买所得,这里就牵涉到销售营利行为。如果这头猪是张先生自己家养的就没有问题。
5.撤销处罚决定的可能性
张先生需要向法 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证明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然而,根据本案事实,张先生的行为确实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撤销处罚决定的可能性很小。
所以,张先生的行为属于“私屠滥宰”,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法部门对其处以6万元的罚款是合理的。
总之,这起案件折射出的是法律规范与民间习俗之间的冲突。我们不能以传统或农村的常见行为就以为没事,常见不等同于合法,关于这一点,值得我们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