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案。某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营人彭某系为逃避监管,将真实污水用纯净水稀释后进行监测,被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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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山法院庭审现场 来源:君山法院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到10月,因COD、氨氮、总磷、总氮等自动监测仪数据有超标的情况,为逃避监管,某污水处理厂的实际运营人彭某指使员工李某平、易某方、龚某阳等人先后38次使用一次性水杯装取真实污水,按照一定比例加纯净水进行稀释后,再将自动监测仪的采样管拔出放置在稀释好的一次性水杯中,以此方式干扰COD、氨氮、总磷、总氮等自动监测设施的监测。2023年10月,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对某污水处理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了前述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随后,该局将线索移送至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2024年1月,经民警联系,被告人彭某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彭某违反国家规定,干扰自动检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