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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吴某驾驶鲁H***90重型半挂车沿240省道行驶时,与马某驾驶的冀J***22重型半挂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某驾驶的车辆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马某驾驶的车辆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后,甲公司为评估吴某车损花费7000元,向吴某支付保险理赔款81635元,乙公司未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范围内向吴某进行赔付。现甲公司以马某和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请求两被告向原告赔偿部分车辆损失费24490.5元和部分评估费21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马某驾驶的车辆造成甲公司承保的鲁H***90车辆损坏,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甲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了保险理赔款81635元,已经代位取得了向冀J***22车辆投保的乙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故乙公司应当支付甲公司理赔款81635×30%=24490.5元。对于甲公司主张的评估费,该费用与第三者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保险代位的范畴,故对于乙请求支付部分评估费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财产损失的情况和金额,通常会委托公估公司、鉴定机构等对财产进行评估。那么保险公司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可否向第三人主张评估费呢?首先,评估费不属于保险赔偿金,保险赔偿金是针对被保险人因事故所遭受的损失,评估费不是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而是保险人为理赔所支出的成本。而且,评估费支出属于保险经营的支出,保险人在收取保险费时已取得合理对价,不能通过保险代位制度转嫁第三人。综上,评估费不属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范围,不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文稿:郓城县人民法院 冯勇路
编辑: 黄帅廷
初审: 贾振超
复核:吴慧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