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无罪研究

作者丨邓忠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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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羊城晚报消息,2024年4月19日,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四强抢劫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李四强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07)龙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和(2007)龙刑初字第256-1号刑事裁定,宣告李四强无罪。

宣判后,审判长当庭告知申诉人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人间最美四月天。蒙冤蹲了九年大牢,在出狱两个月后,因重病不治去世的李四强,于他逝世八年之后终于沉冤得雪。

李四强,1979年8月30日出生,安徽利辛人,天生智障。李家兄弟姐妹六个,他排行第四,没有上过学,12岁起就跟着哥哥李奎星在南京谋生,22岁时回到村里,姐姐带着他在村子附近工地打工。后来,亲戚带他在常州工地打零工。

2007年,又辗转到南京打工,南京建邺警方在流动人口普查时,发现他身上有一起抢劫案的在逃人员“刘西文”的身份证,李四强因此被抓,后被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以“刘西文”的身份,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2009年服刑期间,李四强被点名“刘西文”时,他多次未答“到”。管教民警多次找他谈话,陆续得知“刘西文”的真实身份可能是李四强,其真实的生日、户籍信息,均与刑罚执行依据记载情况不符。

发现“刘西文”的身份有问题后,广东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提审,得出李四强借用“刘西文”身份证,冒名“刘西文”作案的结论,经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之前的判决书中涉及到的被告人刘西文更正为被告人李四强。(——有罪思维有多么地恐怖啊!如果此时,公检法两机关客观地分析一下,不难发现这个乌龙案件,很遗憾的是,永远叫不醒装睡的人。)

李四强服刑期间,因表现良好,两获减刑,共减去刑期3年3个月。2016年,李四强刑满释放回到老家,家人才知道了他的详细经历。李四强的哥哥李奎星认为,抢劫案案发时间段内,李四强在安徽利辛的村子里,不在案发地广东汕头,决定帮他申诉。

冤案平反从来就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

2017年,汕头市龙湖区法院、汕头市中院陆续驳回了他们的申诉请求。2018年,李奎星委托律师,将申诉书交到了广东高院。

2022年9月16日,在李四强家人的检举下,真正的刘西文,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区分局以涉嫌抢劫罪逮捕。此后,刘西文被以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3000元。刘西文认罪不持异议。

2023年2月,“北青深一度”关注到“傻子”李四强的经历,并对抢劫案的同案人员进行回访,记者拿着李四强的照片,向一位参与抢劫的出狱人员求证,该人员告诉记者,照片中的李四强没有与他一起作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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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1日,“北青深一度”报道此案后,广东高院随即在官微回应称,申诉已受理,正在审查中。

2024年1月29日,广东高院派员到安徽利辛县,将“李四强抢劫案的再审决定书”,递到了李四强哥哥李奎星手里,并指令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这个再审决定,李奎星盼了8年。

四川大学韩旭教授从《新京报》看到这个再审案件的新闻后,不禁痛心疾首,奋笔疾书,撰写了大作《司法官的责任与他人的人生》一文,文中称:“一方面,为广东高院敢于纠错,启动再审叫好;另一方面,也为本案中被错判的李四强大哥李奎星为如此容易查证的案件奔走呼号、申请再审8年,才得以启动再审立案感到痛心。”

刘西文等8人抢劫案的基本案情:

2003年8月、9月,刘西文伙同弟弟刘西国等7人在汕头抢劫,作案多起。2004年,同案7人陆续抓获、判刑。在同案人的供述中,作案人员共有8人,刘西文在逃。

本案蹊跷之处:

1.李四强身上刘西文的公民身份证是如何得来的?

2.面对公安的询问,李四强承认自己真名是刘西文,也承认2003年在汕头抢劫,并能准确说出刘西文的出生日期、户籍地址、家庭成员姓名等信息。这一点让李家人很困惑:“他(李四强)连自己的生日都不知道,怎么可能知道别人的生日,还清楚地知道别人的爹娘户籍姓名?”

3.李四强作为犯罪嫌疑人,公检法司为什么就没有发现其是智障人呢?

4.刘西文的弟弟刘西国为什么指认李四强就是刘西文?其他同案犯呢?

5.2007年4月11日,汕头警方以“刘西文”之名将李四强逮捕,羁押在汕头市看守所。羁押期间,汕头市的公安人员再次询问李四强,结果是李四强对答如流,对刘西文所做每起抢劫案的时间、地点、同案犯交代得准确且具体。怎么做到的?

6.逮捕不久,李四强被以“刘西文”的名义指控,其与同伙于2003年8月至9月期间,在汕头市区实施多起抢劫,其中“刘西文”参与作案6起。如果当时有律师辩护,会不会发现李四强不是刘西文?其他同案犯的辩护人呢?——律师在法治的道路上任重道远。

7.2007年10月11日,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刘西文”有期徒刑12年6个月。这份(2007)龙刑初字第256号判决书显示:庭审时,“刘西文”(实际受审人是李四强)没有辩护人,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未提出上诉。庭审为什么如此顺利?

8.案件中应该有的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等,应当送达给嫌疑人家属的法律文件,无论是刘西文的家属、还是李四强的家属,都未收到。为什么?

9.为什么身份证照片与本人比对后没有发现不一致?还是没有比对?更令人恐惧的一种可能——发现了,但“这些人”都“装睡”?

10.2009年10月20日,汕头市的民警提审同案犯马付伟,将李四强的照片向他出示。马付伟说,自己与刘西文是连襟,相片中的人不是刘西文。有一个外号叫“二百五”的人,2003年时跟他一起参与了汕头的多起抢劫。不过,在2005年汕头中院对刘西文的同伙作出的生效判决中,汕头中院认定的作案人里,并没有“二百五”,包括马付伟在内的7名同案犯,当年均未提到作案人员中有“二百五”,也没提到李四强。为什么不查证?

此外,马付伟的母亲也说,相片中的人不是刘西文。不是刘西文,那另有其人,为何对如此重要的证人证言置之不理?

11.2009年11月2日,汕头市的民警到李四强老家,找其母亲核实。李母辨认,相片上的“刘西文”是自己的儿子李四强,利辛县公安局也证实相片上的“刘西文”是其辖区村民李四强。错案必纠,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刘西文”是李四强,不是刘西文,为何不去捉拿“真凶”(逃犯),而揪住一个无罪的人不放?

12.2009年11月5日,汕头市的民警在监狱提讯“刘西文”。“刘西文”说自己的真实姓名叫李四强。对于在南京被抓时的情况,李四强说“当时我跟民警说‘我不是刘西文,真名叫李四强’,他们不相信还打我”。据说,李四强的门牙被打掉了,这不是刑讯逼供么?

13.2017年,汕头市龙湖区法院、汕头中院陆续驳回了他们的申诉请求,这不是装睡是什么?具有法律专门知识的国家机器,在有大量的无罪证据面前却无动于衷、无所作为,敷衍了事,这不是仅对一个无罪的人不负责,而是对不起戴在头上的国徽啊!

14.2018年,李奎星委托律师将申诉书,交到了广东高院,8年之后该院才作出再审决定书,这又是为何?

15.没有媒体关注、报道、揭露,和社会舆情,难道冤了就冤了?

当笔者读到某报道的一个情节时,眼泪顿时模糊了视线——李四强的大哥李奎星在接到广东高院送来的再审决定书后,他对记者说,他一直相信“法院的人肯定能弄明白”。

这对得起人家的信任吗?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啊!

最后,我们再来看看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评判的五大改判理由:

一是原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李四强参与抢劫所依据的同案人供述经查证不属实,再审法院认为刘西文指证李四强的供述不实,全部同案人均不能证明李四强参与抢劫;

二是原审被告人李四强认罪供述疑点较多,无法予以认定。综合全案证据,李四强供述原判认定的六宗抢劫事实不排除指供、诱供可能。如李四强在南京供述参与抢劫的讯问笔录与汕头警方《在逃人员登记表》中的内容高度吻合李四强详细供述刘西文家庭信息等细节,原办案机关在2009年向李四强核实身份时,李四强却记不住自己的出生日期以及不知道自己母亲和三个哥哥、二个姐姐的姓名。

三是原审同案人对李四强、李四强对同案人的辨认违反辨认规则,依法不予认定;

四是没有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李四强存在为人顶罪或包庇他人等情形;

五是原审裁定以更正身份信息的方式确认原审被告人李四强刑事责任违反法定程序。

笔者认为,再审法院给出的五大理由比较充分,特别是第四点足以显示该案经办法官逻辑思维清晰、严谨,但百密一疏,该“李四强抢劫案”还存在一个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宣告李四强无罪的理由:“2003年案发期间,李四强没有去过广东汕头”。

这“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是无犯罪事实证据,应当属实,足以采信——李四强事实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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