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消除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2024年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希望广大经营主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一:
威宁自治县中水镇某摩托专卖店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17日,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相关线索对威宁自治县中水镇某摩托专卖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9辆“常劲”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及数量:TDT002Z,1辆;TDT003Z,4辆;TDT004Z,4辆)外观与随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不一致。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威宁自治县大街乡某摩托车行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11日,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七分局对威宁自治县大街乡某摩托车行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1辆“绿佳”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955Z)未装配随车《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载明的蓄电池。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威宁自治县小海镇某摩托经营店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11日,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六分局对威宁自治县小海镇某摩托车经营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3辆“倍特”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060Z)外观与随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不一致。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威宁自治县某摩托车批发部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9日,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分局对威宁自治县东风镇某摩托车批发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10台“新源”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及数量:TDT032Z,2辆;TDT183Z,1辆;TDT182Z,2辆;TDT184Z,1辆;TDT366Z,4辆)和30辆“轩源”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及数量:TDT199Z,4辆;TDT366Z,2辆;TDT333Z,2辆;TDT043Z,4辆;TDT018Z,5辆;TDT061Z,1辆;TDT325Z,2辆;TDT035Z,2辆;TDT111Z,2辆;TDT389Z,2辆;TDT181Z,4辆)外观与随车《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不一致,且均未装备随车《合格证》载明的蓄电池和充电器。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威宁自治县某汽车修理店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10日,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威宁自治县海边街道某汽车修理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黑骑士”牌14辆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及数量:TDTO77Z,4辆;TDTO85Z,2辆;TDRO78-1Z,2辆;TDTO89Z,2辆;TDTO75Z,4辆)与随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不一致,且未装配随车《合格证》载明的蓄电池。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威宁自治县双龙镇某车行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13日,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六分局对威宁自治县双龙镇某车行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8辆“新源”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及数量:TDT009Z,2辆;TDT038Z,1辆;TDT366Z,2辆;TDT199Z,1辆)、2辆“轩源”牌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及数量:TDT181Z,2辆)、1辆“明源”牌的电动自行车与随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不一致,且未装配随车《合格证》载明的蓄电池。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威宁自治县六桥街道某摩托车经营部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9日,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分局对威宁自治县六桥街道某摩托车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1辆天津绿佳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2250Z)未装配随车《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载明的蓄电池。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威宁自治县五里岗街道某车行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12日,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分局对威宁自治县五里岗街道某车行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1辆“五星钻豹”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595Z)与随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不一致。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威宁自治县秀水镇某电动车店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12日,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八分局对威宁自治县秀水镇某电动车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4辆“陆战虎”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及数量:TDT103Z,3辆;TDT106Z,1辆)和1辆“常劲”牌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006Z)与随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不一致。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威宁自治县观风海镇某电动车专卖店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12日,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八分局对威宁自治县观风海镇某电动车专卖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2辆“常劲”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003Z)与随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不一致。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威宁自治县观风海镇某车行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12日,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八分局对威宁自治县观风海镇某车行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5辆“陆战虎”牌的电动自行车,其中3辆“陆战虎”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及数量:TDT103Z,2辆;TDT106Z,1辆)与随车《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不一致,2辆“陆战虎”牌电动自行车无随车《合格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 源: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杜应妮 ▏责编:李云侠 ▏编审:何 欢
终审:叶启伟 ▏监制:马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