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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周某于2007年3月入职A公司,担任该公司空调部营业员。2014年10月22日,周某向A公司申请病假,并向其部门经理提交了某医院的病历及诊断说明、票据。

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间,周某以病假为由未实际上班,A公司依照规定向其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保费、公积金共计15742.76元。然而,A公司偶然间在某医院官网查询,意外发现,周某所提交的诊断书上印文与医院印章不同便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周某于2016年6月16日主动投案,坦白其向公司提交的病历记录及诊断证明书系非法购买而来。经依法鉴定,涉案的26张诊断证明书中“某医院建议休息专用章”印文与原单位提供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当地人民检察院遂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3日提起公诉。

案件结果

A公司合法辞退周某,周某将骗取A公司的财物15742.76元全部退赔;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员工伪造病历,企业辞退员工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周某向公司提供虚假的就诊资料并以此为依据申请长期病假,骗取公司财物,情节严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违背敬业、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然地属于严重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如果A公司内部有相关制度规定,A公司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辞退员工。因周某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即使A公司内部规章制未对此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规定辞退警告程序的情况下,A公司有权依法直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中A公司以周某严重违纪、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关系,也将相关情况事先报送工会,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程序性要求,解除合法。

二、员工伪造病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伪造病历骗取公司财物的行为,不仅需要退赔和被辞退,严重情况下还将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周某符合诈骗罪的主体要件。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第二,周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周某在长期不到岗工作的情况下,向供职单位提供虚假的病例和诊断证明书,虚构自己因病须休假的事实以骗取供职单位继续向其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第三,周某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周某在无法从正规渠道取得医院的休假建议的情况下,从不法人员处购买病历记录及诊断证明书提供给供职单位,意在使供职单位相信其患病须休假的事实,周某在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

A公司在此期间为周某正常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均系周某因虚构事实而骗取的相应待遇,其骗取公司财物共计15742.76元。案发后周某已全数退赔给公司,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律师寄语

依法享有病假、休息等权益,这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然而,劳动者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诚信原则。诚实信用是劳动法的重要原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石,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如果有员工通过提供伪造的诊断证明来“骗保”病假期间的工资,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辞退劳动者,甚至追究员工刑事责任。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