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一起诊所被罚案件。

行政处罚书显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林某某妇科诊所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2024年10月16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下列过期医疗器械:

一、华莱斯一次性使用言颈采样拭子3支(规格型号:A2;生产日期:2022-08-11;有效期至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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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亚能生物宫颈脱落细胞采集器3支(生产批号:c202207002k;生产日期:2022-07-12;有效期至2024-0711):

三、金析睿生物细胞保存液3支(批号:ks103-Bc;生产批次:JB2209301;生产日期:2022.09.30;失效日期:2024.03.30):

四、亚能生物细胞保存液3管(规格3ML/管:生产批号:(202209001;生产日期:20209-03;有效期至:2024-09-02);

五、翔翊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44支(生产许可证编号:赣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052号:型号:轴转式:规格:中号;生产日期:20210818、有效期:20230817);

六、河北善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置20盒(每盒50只;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冀金药监生产许20200055号;生产日期2022年09月15日:生产批号20220915:有效期至2024年09月15日)。

因上述医疗器械与其他医疗器械一起配合使用,没有单独计算费用,故上述过期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以购进市场价格计算,计货值金额约110元。另查明,当事人进货票据遗失,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且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且未按要求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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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对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且未执行医疗器械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没收当事人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1、华某某一次性使用宫颈采样拭子3支,2、亚某生物宫颈脱落细胞采集器3支,3、金某某生物细胞保存液3支,4、亚某生物细胞保存液3管,5、翔某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44支,6、河北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20盒(每盒50只);

三、对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