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零工”过程中受伤,雇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12月27日,北京通州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总结近年来“零工”劳务市场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案件特点,对预防和妥善解决此类纠纷提出工作建议,并发布五起典型案例。
按照业主指示施工坠落 业主要承担指示错误责任
在新闻通报会上,通州法院发布了这样一则典型案例。
邹某为某村村民,其因翻建自家房屋需要拆除旧房。经王某介绍,张某与邹某协商一致,张某负责将旧房拆除并将拆除的旧料清理完毕,张某可将所拆除、清理的物品自行售卖,邹某不再另行支付其他报酬。某日,邹某指示张某上工作现场二楼查看次日需要施工的内容,张某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从二楼摔下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张某遂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起诉王某、邹某,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70余万元。王某辩称自己与张某无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责任。邹某辩称不认识张某,亦未将工程发包给张某,不应承担责任。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内容,张某与邹某之间应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张某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起诉明显不妥,法院依法调整为承揽合同纠纷。经邹某指示,张某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至工作现场二楼查看次日施工内容时发生坠落事故,邹某存在一定的指示过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张某具有拆除、清理工作经验,其理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邹某指示其至二楼,张某亦应自行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上至二楼查看,因此,从过错角度,法院认为张某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由邹某按照30%的责任比例赔偿张某的合理损失。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亦不足以证明王某存在侵权行为,故王某不应承担责任。故判令邹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9万余元。
鉴定较多审理周期长 通州法院多元化解快速审理
据通州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静介绍,近三年,通州法院共审结提供劳务相关案件700余件,“零工”劳务市场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166件。通过梳理近年来办理的相关案件,发现具有以下特点:法律关系类型复杂认定难,涉及多重承包发包关系、承揽关系与一般劳务关系共存的情况突出;赔偿主体认定争议大,因诉讼参与人较多,且用工时较少签订书面合同,导致认定赔偿主体时存在争议;劳务受到损害事实查明难,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和劳务用工过程不规范等原因,提供劳务者受伤后往往没有留存完善的证据;由于接受劳务者一方对提供劳务者的伤情大多不予认可,此类案件往往涉及鉴定较多、审理周期较长。
针对上述问题,近年来通州法院靠前站位,构建“零工”劳务市场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大多元化解及快速审理机制,充分发挥调解优势,加强普法宣传力度,积极发送司法建议,实现“司法保障有力度、释法说理有深度、类案化解有广度”的积极效果。
通州法院马驹桥人民法庭庭长李炎铎指出,缺少正规场地、供求信息不匹配、部门职责模糊、公共组织与服务人员不足也是制约“零工”市场的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对此,通州法院提出三点建议:明确管理职责,规范“零工”市场运行;用工主体诚信用工,提高安全保障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就业人员加强自我保护,避免无法胜任工作或其他过错导致人身受害。
通讯员 狄思云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