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校学生进入企业实习,本可以增进学生和企业的双向了解。然而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一些实习乱象,学生成为一些机构收取人头费、管理费等的赚钱工具。本期《惠州法治时间》,来关注一起实习猫腻引发的合同纠纷。
案件的原告是惠州某人力资源公司,靠向企业介绍实习生赚取中介费。2022年,该人力公司和一家位于贵阳的咨询公司取得了联系,希望能够通过合作获得一批实习生。
惠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 李伟锋:约定了(贵阳)这个信息咨询服务公司提供200名学生,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安排去工厂进行实习,然后人力资源管理公司需要向信息咨询服务公司交纳60万元的保证金,签订合同交30万元,学生到位之后再交30万元。
双方签订的《劳务输送合作协议》中约定,该咨询公司要在7月上旬之前,安排200名学生到岗,由该人力公司安排参加社会实践、教学实习、顶岗实习、就业等,实习期为6个月。该人力公司将按照每月每人每小时4元的价格付给该咨询公司。同时双方也约定了,如果学生人数达不到约定人数的80%,则视为违约,该咨询公司则需要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按照差额人数支付违约金,并在三日内退还保证金。
惠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 李伟锋:签订合同之后,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就向信息咨询服务公司交了30万元保证金。但是到了8月底,信息咨询服务公司还是没有办法提供学生给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去安排到企业实习,所以他们就产生了纠纷。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要求信息咨询服务公司退回30万元保证金,后面信息咨询服务公司只退了2万多元,尾款约28万元没有退。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似乎并不复杂,既然有合同,合同中也对违约责任、赔偿标准进行了约定,那么按照合同约定的进行赔偿不就可以了?事实并非如此,案件进入到审理阶段,法官认为,双方签订的这份合同问题重重。
惠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 李伟锋:我们首先要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务输送合作协议》的效力怎么样,因为这个协议违反了一些强制性的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这份协议扰乱了人力部门、教育部门对职业学生实习的管理工作,也剥夺了学生对实习单位的选择权和对学生实习的条款参与权,事实上扰乱了社会的公众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中明确,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而该人力公司和咨询公司所谓的合作,从中赚取“人头费”的行为,侵害了众多学生的合法权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2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不过,虽然协议无效,但是此前原告确实是支付了保证金,对于这笔款项,被告某咨询公司仍需返款。赔偿方面,因为协议无效,则不能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28万余元并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以28万余元为基数,按银行的拆借利率为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