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2022年2月至2023年11月期间,甲建设公司与乙能源公司就某材料项目签订《施工工程合同》,约定由甲建设公司承包乙能源公司发包建设的某材料项目桩基工程,现项目已竣工,乙能源公司陆续给付甲建设公司工程款,剩余5400万元工程款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甲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诉前保全材料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九原区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账户进行裁定冻结。保全后,被申请人向法院反映被冻结的账号为公司的基本账户,这将导致其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员工工资以及购买建设材料等,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因此申请法院变更保全措施,提供公司名下不动产及机器设备等进行保全财产置换。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及机器设备变现能力较弱,用其置换银行账户会损害自身的利益,因此申请人不同意该置换方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面对这种情况,承办法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让被申请人提供其他足额的一般银行账户,这样既能将企业的基本银行账户解冻,将司法活动对企业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也能最大限度的保障申请人的利益。经多次与双方沟通协调,最终申请人同意该置换方案。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查认为,冻结公司的基本银行账户必然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能在保障申请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理应为企业置换保全财产,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企业的不利影响。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其他一般账户,在不存在依法不得冻结、执行的账户情形下,法院将企业基本账户置换为一般账户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最终乙公司提供了其他的一般银行账户,法院依法冻结了该账户5400万元,经调查排除该账户属于保证金账户、涉及农民工工资发放等不得冻结、执行的账户情形后,解除了对乙公司基本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获得企业点赞。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人民法院全方位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本案中,九原区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如我再诉”的办案理念,因案施策,灵活运用保全财产置换措施,坚持保“规范及时、应保尽保”,兼顾“合理适度、该保才保”,审慎运用保全措施,在充分保障申请人权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找准平衡点,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被申请企业的不利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近年来,九原区法院牢固树立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涉诉企业采取灵活柔性的保全手段,不断降低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为企业“松绑”减负,助力企业轻装前行。
来源丨立案庭 苏之嵘
编辑丨董 悦
审核丨刘 杰
复审丨逯瑞杰
终审丨王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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