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垫付赔偿款后,启动了对醉驾肇事司机的追偿程序,要求肇事司机偿还7万余元,保险公司的诉求法院会支持吗?

近日,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追偿权纠纷案,法院依法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情】醉驾肇事后保险公司赔偿

王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23年11月23日,王某因喝了酒不能开车,便叫来同事杨某帮其开车。杨某到达现场后,也和王某一起同桌喝酒。餐后,杨某醉酒驾驶王某的车辆离开,王某亦乘坐在车辆上。

当日,杨某驾车行驶过程中,车辆左前部与因故障停于对向车道进行维修的一辆重型自卸车左侧发生碰撞,又撞到该车左后侧维修人张某,造成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靠右侧通行,其行为是造成此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此杨某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及重型自卸车停放人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今年3月19日,杨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处罚。

4月19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6月17日,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案涉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72595.66元。7月9日,某保险公司向张某转账支付72595.66元。

此后,某保险公司向王某、杨某追偿无果,起诉至法院。

  【判决】两被告各自承担一半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被告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酒后不能驾驶车辆,但其饮酒后仍然驾车上路,且未靠右侧行驶,经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

被告王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在无法再次驾驶车辆的情况下,将车辆交由同饮者、被告杨某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对损害发生也具有过错。

原告某保险公司已在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被撞修理工张某各项损失,其有权向两被告进行追偿。

庭审中,两被告表示愿各自承担一半损失,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两被告王某、杨某各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支付36297.83元。

  【释法】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 保险可不予赔偿

酒驾、醉驾同属酒后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会导致罚款、吊销驾驶证等法律后果,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会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对于酒后驾驶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不予赔偿。所以,即使车辆有保险,也不能心存侥幸,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杜绝酒后驾驶等危险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该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本报记者 甘仕恩 通讯员 角志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