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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按照接受劳务一方的授权或者指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双方由此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采取了不同的归责原则,劳务关系适用无过错原则,即提供劳务一方在从事劳务活动中致人或自身遭受损害,不论接受劳务一方是否尽到合理义务、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接受劳务一方可以对过错人行使追偿权。而承揽关系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不同的法律关系,将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产生不同的影响。在具体的案件中,如何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显得尤为重要。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均以提供劳务为基础,两者形式极为相似,且经常在不规范的情况下发生,实践中双方多数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加之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往往将两者的关系予以混淆,使之难以认定。那么,如何区分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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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资深律师要永辉【15824811815】解答:

司法实务中,可从以下几方面对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进行区分:

一、双方是否存在控制、支配、从属关系。

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必须在接受劳务一方的指示、控制下开展工作,接受劳务一方可以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约束提供劳务一方,可以对提供劳务一方的具体工作表现进行奖惩,而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则需遵守劳动纪律。总之,提供劳务一方必须听从接受劳务一方的指挥与安排。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和承揽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承揽人具有独立开展工作的权利,定作人无权干预,定作人可以对劳动成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但不得影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也不对承揽人有任何处分权,只能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追究承揽人的违约责任,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也无需受劳动纪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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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方是以提供劳务活动为目的还是以完成劳动成果为目的。

劳务关系中以劳务供给为目的,是以提供劳务一方提供的无形劳动力为标的,注重的是提供劳务的这一行为;而承揽关系则以劳动成果的给付为目的,承揽人提供的劳务均是为了劳动成果的完成而服务,定作人偏重的是劳动成果是否得以完成。而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均是以提供劳务为手段完成工作,故实践中对劳务活动与劳动成果的区分有一定的难度,实务中可结合以下几点进行区分:(一)是定期给付报酬还是一次性给付报酬。以劳务活动为目的的,多按照固定的时间间隔发放报酬,即定期给付;以劳动成果为目的的,一般是按照劳动成果完成的情况一次性给付报酬。(二)是连续性劳务还是一次性劳务。以劳务活动为目的的,为了保证工作的稳定性运行,一般是以连续性劳务的形式存在;以劳动成果为目的的,因劳动成果的完成往往是阶段性工作,故常以一次性劳务的形式存在。(三)提供劳务者所付出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对方的业务或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区别劳务活动和劳动成果,还可从一方提供的劳务是否其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来判断,若是其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可认定其以完成劳动成果为目的,双方形成承揽关系;若一方提供的劳务构成对方的业务或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认定其以提供劳务活动为目的,双方形成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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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义务是否可转移。

劳务关系中,由于双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故提供劳务一方在未经接受劳务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自己应承担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必须亲自履行;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只要完成双方约定的工作成果即可,不一定由其自己提供劳务,承揽人可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由其向定作人负责。

四、报酬支付标准不同。

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仅以其提供的劳务价值获取报酬,只要其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并不完全以其劳务价值计取报酬,还应含有成本、技术及利润等附加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