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网友咨询:
“客户信息”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吗?
吴邦宇律师解答:
判断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标准,在于其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
“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首要构成要件,具体表现为不被所属行业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者轻易获取。但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合法知悉该信息,并不影响其“秘密性”。对于企业而言,客户信息一般具有现实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一定程度上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保密措施通常能够阻止商业秘密被他人获得,并不要求万无一失;保密措施要能够使承担保密义务的相对人意识到相关信息需要保密。
吴邦宇律师补充: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吴邦宇律师简介
我是吴邦宇,湖北联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我拥有丰富的刑事法律知识和刑事辩护实践经验,擅长各类毒品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在我的职业生涯中,我成功地处理了众多案件,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