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是一个很神奇的存在。
明明是业主花钱请来服务的,但现实生活中,很多物业都没有“把客户当上帝”的意识。甚至有的物业,俨然已经成了小区的座山雕,山大王……
坐标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香山甲第小区,大门口聚集了一群人,吵吵嚷嚷,拉拉扯扯。
原来,这天是小区业委会聘请的新物业上岗的日子,但老物业的工作人员却把守着大门口,死活不让进门。
据业主反映,老物业在该小区已经了6年了,但工作做得很不到位,社区服务管理得一塌糊涂。
“比方说外面马路上的雪都没有了,我们小区还都是积雪,业主无法出行。”
“小区里黄土裸露,树死了也不给补种。”
“充电桩都坏了,物业也不找人维修,直接把充电站改成了废品站。”
交了钱却享受不到任何服务,于是有部分业主开始停交物业费。而此时,物业公司出招狠绝,直接强制性地给业主停水,甚至把水表都给你拆了,以此来逼迫大家交物业费。
时间越久,积怨越深,业主和物业进行过多次沟通,要求其提高服务质量,但物业方态度蛮横,完全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业主们便在社区居委会的见证和指导下,成立了业主委员会。随后开了业主大会,800多票赞成更换物业。
依据相关规定,超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就可以合理合法地执行了。接下来,大家忙着招标,遴选出一个新的物业公司来接管小区,并给出60天缓冲时间,让老物业搬离。
可没想到的是,到了交接这一天,老物业却像个产蛋的老母鸡,霸着窝不让新物业入驻。
一切程序合法合规,老物业为什么不肯走呢?一名工作人员说出了以下几点原因。
其一,“有正能量的业主,现在已经开始起诉罢免业务会成员。”
言外之意,就是现在这个业委会不够格,里面的成员不服众。但即便如此,哪怕需要重新选业委会成员,那也是业主和业主之间的事情,跟你物业没有半毛钱关系吧?
其二,“有一部分业主,不让我们走。”
此话一出,在场的业主们一阵哄堂大笑,纷纷表示这是“天大的笑话”,有人甚至为这荒唐的理由鼓起了掌。服务成这个样子,谁家会这么念旧,还不舍得让你们走?
有业主说:“确实有业主不舍得,物业有亲戚也在小区住,但我们有800多户都愿意让物业撤离。”
这就能说得通了,你家亲戚自然是舍不得你丢掉这不干活还能搂钱的机会的。恐怕起诉业委会不够格的,也是你家亲戚吧?
退一万步讲,就算真有部分业主不同意物业撤离,业主大会进行了投票,票数超过一半,也理应尊重多数人的意见。叫你撤,也是符合规定的。
其三,“所有业委会成员,他们的物业费都没正常交。”
对此,有业主表示,在成立业委会之前,大家都是正常交费的。断交物业费,只是在成立业委会之后,最近这一年的事儿。一来是对方服务质量不好,再者马上就规划换物业公司了。
听起来是有道理的,你不给我服务,我凭什么还要给你钱?买东西质量不合格还能退货退款呢!
不过话说回来,若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不达标,不是不交物业费的理由。你可以到相关部门反映,或者可以起诉,要求提高服务质量,甚至可以申请退物业费。但不交费,你就理亏了……
业主应该走正规流程,但谁都知道,起诉流程比较繁琐,又耗时间又耗精力,最后能不能退物业费还是未知数。所以,有的业主就干脆用不交费来抗议。
况且,业主为什么不交物业费,你物业心里没数吗?你若把工作做好,哪来那么多“刁民”?他不交你也可以起诉啊!
其四,“在安阳市物业评选当中,新来的那家物业是倒数第十名,挂的是黑旗。”
这理由就更有意思了,我不走,是为你们好!你新招的物业公司比我还烂呢,到时候闹不好还会影响这个小区的房价。
这就好比我去一家饭馆儿吃饭,结果菜做得很难吃。正当我起身离开换一家的时候,服务员跟我说:“不行,你必须在这吃,别人家的更难吃!”
对此,新物业公司有员工做出解释:黑旗的事儿确实有,但那是以前了,我们现在提升了服务质量,近两个季度都不是黑旗了。
其实,新物业服务到底行不行?这现在谁也说不清楚。但不管怎么说,这也是业主们的事情,服务不行就再换一家。就算新物业是倒数第一名,跟你老物业撤离还是没有半毛钱关系。
目前的情况是,不管老物业说得有理没理,人家就是扯了一堆“不撤离”的理由出来,就是不搬。业委会拿他没办法,居委会也拿他没办法,还得扯上一堆相关部门过来,继续协调……
说实话,类似的案例写多了,一听到“协调”俩字儿,笔者都有点儿头疼的感觉。
近些年来,有关业主和物业的矛盾纠纷案例非常之多,而且其中不少都是问题看起来很明显,但解决起来却十分繁琐和困难。
笔者有时候在想,什么时候这个行业也能引入真正的市场竞争机制,优胜劣汰。如果你有胖东来对待顾客那样的服务意识和水准,那你就能收获越来越多的客户,活该你挣钱。
反之,只想收物业费而不想干活的那一批,尽快被市场淘汰掉才好。
正如文首所说,有的物业并不认为自己是来为业主服务的,而俨然已经把所服务的小区当成了自己的地盘儿,当成了自己的山头儿。自己霸占在那里,当座山雕,当山大王,而视业主们为蝼蚁。
按照法律给“物业”赋予的定义来看,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属于服务性企业。双方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来明确权利和义务。同时,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具备监督的义务和责任。
总之,物业是服务者,而不是管理者,希望各个物业公司都能找准自己的定位。
虽然此事可能任重而道远,但还是希望境况能向着好的方向发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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