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协议书?

‌协议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用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它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协议书是指社会集团或个人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事务时常用的“契约”类文书,包括合同、议定书、条约、公约、联合宣言、联合声明、条据等。狭义的协议书则指国家、政党、企业、团体或个人就某个问题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订立的一种具有经济或其他关系的契约性文书。‌‌

协议书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通常是协作的双方或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面材料。它是一种契约文书,具有法律效力,用于解决或预防纠纷,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实现共同的利益和愿望。

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协议书作为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凭证性文书,能够明确彼此的权利与义务。通过订立协议书,可以从制度上乃至法律上固定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这种文书在解决纠纷和维护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这里面特别提到“通常是协作的双方或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面材料”

然而,今天我们我们所介绍的这份协议书,甲乙双方至今没有见过面,也没有业务往来,签字时也是背靠背,由别人代拿去给当事人签订的。

一个没有经过双方协商,仅由一方起草打印好的协议文书,完全违背一方当事人的意志签订的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因此,受害方事后多次反映有关部门及涉案人员涉嫌徇私枉法,严重侵害了他的利益,一千五百万元被他人“抢窃”,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2013年10月26日上午,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李殿兴接到当地相关部门电话通知,要他到市检去一趟,有些事情要向他了解一下。老李没有多想,以为他有几个案件在北京和唐山诉讼、执行,可能是帮助他解决问题的。

然而,他错了,给他带来的不是福气,是灾难。

中午李殿兴到了市检,他们下班了,下午一点多,院里安排一名医生对李殿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李殿兴从来没有见过这个阵势,他是一个本份人,连派出所都没进去过,从他们的态度上,可能是出大事了。下午两点,李殿兴被带到地下室,进去后,有两个法j一前一后地看着,连上厕所也跟着他。这样,一直待了三个多小时,没人过问,当时屋里闷热,加上紧张,李殿兴为了缓解情绪,不停的喝水。据他回忆,一个下午他喝了至少十斤凉水。下午四点左右,审问开始了。他们让李殿兴坐在一个椅子上,对面是四个办案人员,当时李殿兴不知道他们是哪个部门,也不知道他们姓名,就知道有一个姓孟的是从玉田抽调来的。

他们每两个小时换一批,轮流审问李殿兴有没有偷税漏税?有没有违法乱纪?可老李怎么也想不起来自己违法在什么地方。直到深夜李殿兴也没交待出什么违法犯罪事实。

有人启发李殿兴,你北京可有一个一千七百五十万元的执行案?李殿兴终于明白了,他们是打这个主意的。李殿兴回答:“有的”。

他们又和李殿兴交流,想找你问题还能找不到?你如果可以把北京那个执行案签订个协议书,让另一个人参与财产分配,就可以保你平安。

李殿兴一百个不愿意,可是,你不同意,他们不放你出去,一个七十岁的老人,关在地下室,由人轮流审问,受得了吗?就这样,李殿兴在关了二十多个小时后,终于同意了他们的要求,

10月27日上午9点多,李殿兴刚被放出来,又被马上通知去丰南F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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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十点多,李殿兴到了丰南F院执行局,首先被没收手机(怕录音),他们拿出了一份打印好的《财产分配协议》书,让李殿兴签字。协议的另一个人叫石超,协议书上写明,参与分配人:石超,女,1979年1月X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凤南里凤南楼2x楼6X6号。身份证号码130203197901XX124X。

这个时候,李殿兴才知道,他们就是为了这个女人,或者说通过这个女人来掠夺他一千五百万。

这边李殿兴签了字,立刻被他们拿走,石超在哪里签字,石超有没有签字,李殿兴都不得而知了。

时至今日,石超是高是矮,是胖是瘦,是黑是白,李殿兴都不知道,他从来没有见过石超面,也从来没有和石超有过业务关系。

就在李殿兴签字以后,市中院执行局马某鹏立刻赶到丰南F院,当天将1500万元划到市中院账号上。速度之快,这与区F院执行局从北京执行到账两个多月不给李殿兴相比,真是反差太大。

这里还要说明一点,李殿兴在北京执行这一千七百五十万元的时候,所有手续都是他一人所办,评估手续,评估费都是李殿兴亲手办理,没有石超半毛钱关系,她凭什么来分这一千五百万?

公平公正,是法律的终极追求。在每个案件中,法律都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这样,才能使法律真正成为社会公正的捍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