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江苏盐城一农民卖1只羊获利180元却被罚款10万元,目前这个案子打到了二审阶段,对于这个案子怎么看?分享一点看法供参考。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个事儿跟之前运煤油那个事儿有点像,是来自法治日报的报道,说在江苏盐城市大丰区有一个个体经营户陈广芳,他从2000年开始经营一个广芳羊肉经营部,在2023年11月,他进购了一批6只活羊,共计重量270公斤,金额8100元,然后这个陈广芳在家中自行屠宰,并在市场摊位对外销售。
结果应该是刚销售没多久,11月21日,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发现他在摊位上摆放的1条羊胴体和6个羊头,认定属于未经检疫验讫盖印章的羊肉。
检查过程中,陈广芳承认家中冰箱里还有3条羊胴体,并带领执法人员到家中办理了扣押手续。最后认定他销售了45公斤的羊肉,获利180元。
之后市监局告知其要处罚,一开始除了没收羊肉羊肉还要处罚130180元,没收违法所得180元。这个事儿也经过了听证,陈广芳还提供了村委会和市场办公室的《情况说明》,说他家老人身患淋巴癌晚期、需要巨额理疗费支出,家中生活困难,希望从轻从宽处理,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等作了。
另外市监局把这些羊肉送检,证实羊肉是合格的,没有超标残留的情况,这还算不错。
但是最后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集体讨论,还是处罚他10万元,就少罚了三万多,这倒也符合村委会说的从轻从宽,你也不能说没从轻。
但是陈广芳应该还是不太能接受,所以起诉到了法院,一审是败诉了,现在二审开完庭。那有些网友又来问我,说这个跟运柴油那个一样不一样,你怎么说?
这里说一点看法供参考。
先说一下这稿子,我觉得有几个问题。
首先,这个稿子有个地方我没看懂,就是这人进货是6只羊,他卖了一只,查获的时候现场有六个羊头和一条酮体,家里冰箱有三条酮体,那这才五个羊身子,他不是6只羊么?有一只羊来的时候没有身子么?这不是有人报花账呢?
所以对这个稿子的准确性我存疑。
其次,这个报道的开头虽然说是卖了一只羊被罚,但实际上他不是单纯因为卖羊被罚,而是还包括了私屠滥宰,所以最后认定的货值是9607.2元,其中这180元只是他说已经卖出去的肉钱,是不是这么多咱们先不说,肯定不是只针对这180元处罚的。
就这种报道小把戏,每次把这个违法行为往小了说,然后以凸显处罚金额偏高,这个操作可以说是很常见了。
第三这个稿子自己也说了,食品安全法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这已经是按照最低标准来罚了,所以要不就是不罚,罚就应该是这个数字。结果这个报道不把这个内容点出来,我觉得是有点不太负责任的。
其次说一下,为什么要禁止私屠滥宰,主要是因为这样生产出来的肉制品是没有安全保障的,有的动物可能得一些病是人也会得的疾病,这个养殖者和销售者未必能发现,依法农村自己养殖东西,农民在自行屠宰前,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防止疾病传播。
之前实际上就发生过多次由于私屠滥宰导致购买者患病的先例,比如黑龙江曾经发生群体感染布病的情况,导致某学校多人患病。
那么目前情况是如果发现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进行销售,法律上一般是行政执法,但是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有可能追究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而且这里要补充一下的是,食品安全在执法上一贯是比较严格,如果说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严格执法,他们可能就要被追责,除了上级主管部门,目前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也可能盯上他们。
第三,就说一下这个农民,也就是从2000年就开始经营羊肉销售的个体工商户陈广芳,市监局认为从事相关经营20多年,对羊头、羊肉需要检验检疫后方可进入市场流通销售属于明知或者应知,不具备不予处罚情形,且已售出的羊肉无法检验,危害后果无法消除,没有法定的减轻情节。
但颇为滑稽的是,陈广芳跟他的律师说的是两个事儿。
他律师说的是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认定的事实不清、缺乏有效证据支撑等错误,认为该案应该依照相关规定,综合全案事实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是一个比较正常的打法。
他本人的辩解是说自己为了做好事。
他说是患癌病人顾某急需用钱,所以才帮忙宰卖羊肉,顾某弟弟也证实顾某得了癌症晚期,请我帮他把几只羊处理掉,费用看病,我就帮他找到了卖羊的,人家不肯,后再三请人家帮忙把羊处理掉了。
这个说法我有点疑问,你买他羊可能是做好事,但是你买了羊要屠宰也可以申报啊,也没说过必须只有养羊的本主才能申报,所以是顾某让你不要申报的么?而且你经营这个摊位这么多年了,想必你也知道申报手续。
请大家注意,他之所以只卖了180元,不是他只打算卖180元,是有六只羊未经检疫私屠滥宰要出售,只不过是被执法人员给发现了。
他卖这个羊肉,也不是说他确定这个羊肉肯定安全没问题,而是事后侥幸检疫出来没问题,咱们说过这个东西如果不走检疫,凭肉眼是看不出来的,他卖的时候其实并不知道,现在这羊肉没事儿只能说是运气好。
所以这陈广芳把有风险的羊肉卖给其他人,也就是说别人承担这个羊肉可能有的风险,然后他揽下帮助别人的功德,您还真是个大善人啊。
这里我再次强调,包括高空抛物、房间里给电动车充电、违法运输危险品在内,很多违法行为本身是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的,所以对于此类行为往往只要有行为就追究,不一定是非要有损害结果发生。
而陈广芳这个做好事的说法,让我非常怀疑他是否真的认识到了他违法行为的危险性,至于他是不是能做到以后不会重犯,反正我是不敢给他打保票的。
当然了,我估计又有人要说了,你不是农民,你懂个屁啊,农民多不容易啊,他们家情况特殊啊,下不为例啊。
我觉得这话说的有道理,确实我不是农民,确实农民不容易,确实他家有特殊情况,但是你不用说服我,首先也不是我要罚他,跟我就没关系,其次市监局罚他也是依法行事,他自己也承认了自己是违法行为。
其实很简单,你看你这番道理能不能说服羊肉?或者说服病毒?你看你一说他是农民他经济困难他家有情况,这羊肉能不能不得病,咱们下不为例,你看能不能实现。
如果这羊肉或者这病毒能听你的,只要抬出身份情况来能确保私屠滥宰行为都是安全的,我没有任何意见。
如果不行的话,也就是说他这个农民身份他这个特殊情况并不会减少他行为风险的存在,也不会让他行为因此变得合法,那为什么他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呢?这对于购买他羊肉的人公平么?
这里要说明的是,我并不反对对他从轻处罚,我认为他律师说的那几个理由是有可能成立的,所以不排除最后法院判处免除他法律责任的可能。
但是他律师的理由跟他的理由和某些搞身份特权的理由完全不是一码事,依法从轻减轻和看他是农民看他情况特殊给他开后门是两回事,就算将来法院审判考虑他家庭情况也是在法定范围内酌情处理。
如果今天这个人说是农民可以从轻,明天那个说自己失业了可以从轻,后天再来一个人说自己有病也可以从轻,那这个法我看也别执了,这是我坚决反对的。
这也是我跟那些单纯以身份愿意要求特殊待遇的人的不同。
以上就是我对个体工商户私屠滥宰被处罚事件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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