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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3年9月26日晚至2023年10月27日凌晨间,被告人黄某与同案人钟某(已判决)及两名团伙(已判决)乘坐钟某驾驶的面包车结伙前往寻乌县、平远县所在的工厂、沙场及工地实施了六次盗窃行为,盗窃物品有空心管、废铁、铁架等铁制物品。随后又将盗窃的物品在杨某(已判决)及薛某(已判决)分别经营的废品收购店中进行销赃。

被告人黄某参与盗窃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4余万元,分得赃款人民币2000余元。

2024年5月29日,被告人黄某在广东省平远县某地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黄某的家属代其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余元。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退出违法所得,且对部分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来源:寻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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