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西宁
套取银行贷款后转借他人?
借贷合同无效!
【案件简介】
原告冯某和郝某、乔某(郝某、乔某二人原是夫妻关系,冯某起诉时已离婚,以下都称二被告)是朋友关系,2023年二被告因修车急需用钱,便找到冯某寻求帮助,冯某本人也囊中羞涩,但还是想为朋友“两肋插刀”,于是向某银行贷款70000元,在卡中留了4000元用来扣银行利息,将66000元借给二被告使用,后因二被告到期未能还款,冯某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6000元、承担已产生的借款利息40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中,冯某从银行机构贷款又出借给二被告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在本案中,冯某和二被告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二被告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予以返还。也就是说,虽然借贷合同是无效的,但是二被告依旧对原告冯某负有返还义务。
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共同返还66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法院认为因合同无效且原被告皆有过错,故不予支持。
郭琪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上五庄法庭四级法官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合同当中,出借人出借资金的来源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以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等非法方式进行转贷。生活中存在很多人碍于情面或者出于情谊的借款行为,但是借款应当量力而行,如果不顾自身实际经济情况,由此导致的一系列风险也需要自行承担。法官提醒,应当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合法进行民事活动,不可藐视法律权威,套取贷款进行转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刊登于2024年12月26日《西宁晚报》第4版
编辑: 苗 艳
审核: 冯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