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01

票据基本概念一览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 有价证券。

掌握票据需了解以下概念:

持票人:

指除出票人以外的持有票据的人,也就是票据的收款人。

出票人(签发人):

指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

付款人:

指出票人或者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

收款人:

指收取票据款项的人,是票据的主债权人。

承兑人:

指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

背书人:

指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在接受票据后,经过背书,再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

即期票据:

指付款人见票后立即付款的票据。

远期票据:

指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

票据承兑:

指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愿意支付汇票金额的附属票据行为。

出票人(签发人):

指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

PART.02

解析票据体系

1995 年 5 月 10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后文称为 《票据法》),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票据法律关系的根本法律制度。《票据法》明确表示, 票据是指汇票、本票(也称银行本票)和支票。票据体系相对复杂,在汇票、本票和支票 上可以继续细分,汇票又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本票可分为银行本票和一般本票,支 票又可以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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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本票和支票这三种不同类型的票据,其含义不同主要源于不同票据表示了出票人、 持票人或收款人、以及付款人之间的不同关系。

汇票方面,《票据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 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是委托付款 人代为付款。

本票方面,《票据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值得注意的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

支票方面,《票据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 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 据。通俗讲,出票人委托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作为付款人。

票可按用途区分,汇票可以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在票据体系中,支票是较为人熟知的,根据不同的用途,支票可以分为不同种类。例如,支票上写明收款人姓名则为记名支票,若不记载收款人姓名,只写“付来人”,则为不记名 支票,取款时持票人无须在支票背后签章便可支取。此外,现金支票和银行支票也较为人 熟知,银行支票是由银行签发,并由银行付款的支票;现金支票是专门用于使用现金的支票,当客户需要现金时,可以用现金支票随时签发现金支票,去开户银行提取现金。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支票有两个显著特点:其一,由于我国支票是委付证券(委托第三方 付款),所以要求支票的付款方必须为是有支票存款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二,我国的支票只有即期支票。

在票据体系中,本票是债务债权关系相对简单的一种票据,主要可分为一般本票(商业本 票)和银行本票。本票的划分方法较多,一般根据签发人的不同进行区分,分为一般本票 和银行本票。一般本票的出票人一般为企业或者个人,因此也叫商业本票,票据可以即期 或者远期票据。银行本票的出票人限定为银行,票据也只能是即期本票。

作为票据中的重要分类,不同方式下,汇票可以分为多种种类。汇票是票据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相较于支票和本票也更为复杂,在不同方式下,汇票可以分为多种种类。譬如, 根据是否有附属单据,可以分为光票汇票和跟单汇票;根据流通地域可以分为国内汇票和 国际汇票。

而最常见的是根据签发人的不同,可以将汇票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签发 人为银行,付款人为其他银行的汇票。商业汇票是签发人为商号或者个人,付款人为其它 商号、个人或银行的汇票。签发人不同是区别两者的关键。值得注意的是,商业汇票是基于合法的商品交易而产出的票据,它是购销人之间根据约期 付款的购销合同和商品交易,开具的反映债权债务关系并约期清偿的一种票据,换言之, 商业汇票必须要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商业汇票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是在商业信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商业汇票是企业根据约定付款的商业交易和购 销合同开具的反映债权债务关系并约定期限清偿的票据。商业汇票有三个当事人——付款 人、收款人和承兑人。汇票签发人既可是收款人也可以是付款人,承兑人对汇票的清偿作 出承诺。

承兑是商业汇票业务中最关键的环节。 由于票据具有了远期和即期概念,承兑概念也自然 出现,承兑概念通俗理解为“承诺到期兑付”,因此,银行承兑汇票就是银行承诺到期兑 付的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就是由企业承诺到期兑付的汇票。承兑决定了商业汇票债权债务 关系中的主债务人,赋予商业汇票保障,使得商业汇票具有效力。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 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承兑 人为银行,是由银行承担见票即付的义务的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在票据未到期限内可以进行背书转让。而商业承兑汇票,由企业承担到期兑付的义务。商 业承兑汇票的规模要远小于银行承兑汇票规模,一方面由于银行的资金体量和支付能力都 显著的高于企业,另一方面我国企业信用体系并不完备,银票的兑付风险要明显小于商票, 银行承兑汇票的大量应用也不难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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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根据承兑人区分外,根据流通载体的不同,也可以分为电子商业汇票和纸质商业汇票。纸质商业汇票是以纸质凭证为载体的,通过手工传递或者邮寄方式进行传输。而电子商业 汇票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通过数据电文形式签发,使用电子签名在网络上进行流转。

随着互联网化逐步渗透进入商业活动的方方面面,传统的纸票难以适应票据市场的发展要求,并且纸质票据存在造假的风险,对电票的客观需求和票据电子化进程也日益提升,监管层也适时推进票据电子化落地,2016 年 9 月央行发布《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 业务发展的通知》,要求自 2017 年起单张出票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 过电票办理;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原则上单张出票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 全部通过电票办理。在政策推动下,电票的快速发展也离不开市场参与者的主动选择,过 去纸票从线下交易有利于业务游离于监管,随着央行设立票据交易所,对电票和纸票进行 统一监管,在此环境下电票在交易成本和流通性上的优势得以显现,进而被更多市场参与者主动选择。

商业汇票包含哪些要素?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为例

虽然票据体系纷繁复杂,事实上,我们所称的票据市场一般指商业汇票市场,商业汇票也 成为市场参与者必须了解的“常识”。前文对票据体系进行基本梳理,有助于理解票据的表,但票据的“里”,也就是票据这一工具的基本内容,需要结合具体案例理解。本文以广州美的集团芜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一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说明。

商业承兑汇票简称商票,其票面的核心信息包括出票日期、汇票到期日、票据状态、出票 人、收票人、票据金额、承兑人信息、能否转让、承兑信息和评级信息等。出票人、收票人、承兑人。

广州美的集团芜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即为出票人,美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是该银行承兑汇 票的承兑人,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是收票人,顾名思义,为收到此汇票的市场参与者。

出票日期、汇票到期日期

出票日期和汇票到期日期说明了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此票则在 2015 年 3 月 18 日至 2015 年 9 月 18 日内有效。汇票承兑期限的长短由收付双方商定,纸质商业承兑汇票期限一般 在六个月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九个月。对汇票承兑期限加以限制, 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商业汇票的期限管理,以免货款结算周期过长,抑制资金流转,同时期 限较短可以降低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承 兑汇票付款期限可以长达一年,这主要是出于电子商业汇票安全性和资金价格发现两方面 的考虑。

承兑信息、承兑人信息 商业汇票的承兑是票据业务的核心环节。

承兑是付款人的行为,承兑人并对汇票所记载的 金额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的责任,这种承诺保障帮助促成商品交易。承兑人信息介绍了承 兑人的账户信息,而承兑信息将出票人的承诺及承兑日期进行披露。

票据状态

票据状态是电票的特有要素,不同票据状态反映票据进入不同流程。

企业客户在票据流转 过程中主要会遇到以下几种票据状态:出票已登记、提示承兑待签收、提示承兑已签收、 提示收票待签收、提示收票已签收、背书待签收、背书已签收、买断式贴现待签收、买断 式贴现已签收、提示付款待签收、提示付款已签收待清算、票据已结清。最常见的票据状 态是“背书待签收”,这意味着融资企业已经完成了转让流程,投资人投标足额后,平台 将资金划拨给融资企业,融资企业在企业账户内点击确认签收。

评级信息

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是依附于特定主体的信用的,评级信息将对签发人和承兑人的信用评级 引入了商业票据市场。评级信息的引入不仅可以帮助商业票据准确定价,控制商业票据市 场风险,还可以由此促进商业票据市场的容量和质量的提升。

能否转让

汇票能否转让决定了收票人是否可以以这张汇票去向其他机构贴现融资。“能否转让”一 栏一般有两种可能——“可再转让”或“不得转让”,“不得转让”就意味着收票人只能持 有到期,不能在其他机构贴现融资。

票据体系相对复杂,如前文所述,票据也分狭义和广义,我们一般所称的票据市场实质是 指商业汇票市场,票据市场是实现资金流通转让、实体经济和金融资本联系等职能的重要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票据市场可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票据市场是以商业汇票为主要的交易工具,通过流通转让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场所,是联 系实体经济与金融资本的最重要的纽带。在实际业务中,根据票据流通的不同环节,可以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为发行市场,主要发挥的是票据的支付和结算功能, 包括票据签发和票据承兑,二级市场为交易市场,主要实现了票据的交易流通和货币政策 传导功能,包括票据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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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一级市场主要涉及签发和承兑

一级市场上,票据主要体现其作为信用凭证和支付结算工具的功能,涉及票据的签发和承兑。

票据签发 是指出票人在其开户行开立(或者自己签发)票据,是产出票据的过程;票据承兑是指票据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假设有 A,B 两个企业,他们之间存在日常的交易和资金往来,如果企业 A 向企业 B 购入 一批价值 1000 万元的生产用原材料,但是企业 A 由于暂时性的资金紧张不能一次性的完 成款项支付,因此双方协商以汇票作为支付手段,企业 A 根据交易金额,日期和交易对方 等信息自行开出或到自己的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一张商业汇票,这个票据产出的过程即为票 据签发。从票据的签发方角度来看,如果票据是由企业 A 自行签发的,即为商业承兑汇票, 此时企业 A 既是出票人,也是承兑人;如果票据是由企业 A 的开户银行签发的,即为银行 承兑汇票,此时企业 A 是出票人,开户银行是承兑人。

在银行承兑汇票下,开户行要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 A 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以确保企业 A 能够正常的生产经营,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和充足的现金流,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具有 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其次银行还会要求企业 A 提供一定的担保方式,如综合授 信,资产保证,抵押,质押以及按照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保证金等。待票据到期日(一 般纸质票据期限不超过 6 个月,电子票据期限不超过 1 年),商业承兑汇票由付款人即 A 企业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即企业 B,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即企业 A 的开户行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即企业 B。

票据二级市场主要包括票据直贴、转贴现和再贴现

二级市场上,票据主要实现其交易流通和货币政策传导的功能,根据转让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票据直贴,转贴现和再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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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3

贴现

贴现体现了票据的交易流通功能,它指的是贴现企业将暂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银行等金融 机构申请变现,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到这些未到期的票据后,按照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到 期日的利息后给付现款,等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的行为。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 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的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因此票据贴现在一定 程度上具备了信贷的属性。从企业的角度上来看,贴现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了短期资金的 融通,避免了银行贷款中授信额度和期限的限制,是一种成本较低的融资方式,有利于缓 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假设企业 B 在获得企业 A 开出的票据后,由于生产经营急需现金,但票据还未到期,于是 企业 B 为了实现资金的融通选择将票据卖给银行 C 同时付出一定的利息成本,从而提前 收到票款,这个过程就叫做贴现。

PART.04

转贴现

转贴现 也体现了票据的交易流通功能,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为了融通资金在票据到期日 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 人的行为。不同于票据贴现,转贴现是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行为。

从票据的交易方式上来看,转贴现业务包括 买断式转贴现以及回购式转贴现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日后是否赎回。

买断式转贴现是指卖出方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向买入方转让的 交易行为,此过程卖出方将票据的全部权利转让给贴现银行且不可回购,而回购式转贴现 的主要区别在于需要在买断的基础上约定回购要素,因此买断式转贴现的贴入人在转贴现 后即可转让或行使票据权利,回购式转贴现的贴出人应当在票据到期日前赎回票据。

假设银行 C 持有企业 B 已贴现但未到期的票据,其对所持有的票据有两种处理方式,一 种是等待票面到期日向承兑人发出托收收回款项,另一种是将票据转卖给其他银行(商业 银行 D)从而立即获得资金,后一种处理方式对银行 C 来说即是转贴现卖出,对银行 D 来说就是转贴现买入。与贴现类似,转贴现中票据的持有人也需要向买入的银行支付一定 的利息。如果银行 C 将票据转卖给银行 D 之后,票据的所有权归银行 D,银行 C 不再买 回,这种方式即为买断式转贴现;如果银行 C 只将票据转卖给银行 D 一段时间,并约定 在票面到期日之前的某个日期重新将票据买回,这种方式即为回购式转贴现,其中,如果 银行 C 将票据转卖给银行 D 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即为买断式回购,如果 在此过程中票据所有权一直归银行 C 所有,那么这笔交易属于买入返售业务范畴,即为质 押式回购。

PART.05

再贴现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体现了票据的货币政策传导功能。持有票据的金 融机构可以通过再贴现的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资金。不同于贴现和转贴现,再贴现是 金融机构和央行之间的交易行为。假设银行 C 并没有将所持有的已贴现未到期票据转卖给 银行 D,而是将其转让给中央银行来获取资金,那么这个过程即为再贴现。

商业银行是票据业务的核心主体,票据买卖及承兑是核心

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经营活动大体可分为票据承兑,票据买入,票据保管,票据卖出和票据 托收五个过程,这五个过程基本涵盖了一张商业票据从诞生到消亡可能经历的全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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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承兑 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在本行开户客户提出的承兑申请,对客户的资信情况、交易背景情况、担保情况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承兑的过程;

票据买入 指商业银行根据持票人的申请,通过对票据承兑人、票据本身、跟单资料及申请 人资格的审查,决定是否买入并实施的过程,可分为 贴现买入、转贴现买入和买入返售 三种形式;

票据卖出 是指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及市场价格等情况决定是否卖出并实施的过程,可分为 转贴现卖出、卖出回购和再贴现 三种形式;

票据保管 是指商业银行对所买入未到期票据在持有期间的妥善管理过程。

票据托收 指商业银行以持有的将到期票据要求承兑人按期承付票款并收回票款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