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五:江苏省泰州市诉调对接“三互三同”工作法,营造知识产权纠纷预防化解新模式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市域集中管辖的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与管理泰州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知调委)的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积极探索构建“三互三同”工作法。两年来知调委诉前调解880件,成功298件,诉中调解122件,成功75件,呈现逐年明显上升的态势。

一是在受托调解中互动,共同提高调解方案的合理性。江苏泰州法院对于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托委派知调委调解的案件,由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团队对知调委开展常态化调解工作指导,就被告主体识别、权利来源比对判别、侵权行为特征认定、商业维权赔偿金额阶段性调整等常见疑点难点问题,通过类案检索、通案研讨、微信群解答等方式开展指导。

二是在调审结合中互嵌,共同加强纠纷解决的一体性。调解员跟进诉前、诉中调解,审判团队将庭前准备工作前移到庭前调解环节中,调解员就追加被告或第三人、邮寄或电子送达方式确认、征求小额诉讼程序规定适用意见等事项协助开展辅助工作,完成庭前准备手续。实行滚动“调解+审理”集约化解纷方式,调解员与法官、法官助理错时轮流开展审前调解、庭前质证、开 庭审理等活动,提高处理简易案件(含小额诉讼)在单位时间内的流转速度和节点密度。

三是在纠纷预防中互联,共同增强纠纷预防的实效性。鼓励调解员主动发现知识产权领域行政管理或行业治理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与审判团队共同收集整理、研究分析,提出解决建议,形成类案报告。例如,针对江苏兴化调味品市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现象突出的新问题,市法院选择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刑事案件开展巡回审理,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组织该市场从业者旁听,发起尊重他人商标权、培育自主品牌的行业倡议。

案例五:泰州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制药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案件基本情况】

甲药业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有关多烯磷脂酰胆碱胶囊、注射液、冻干粉针三种制剂的一种通用生产工艺技术。双方约定,乙公司在三个月内研发适合工业化生产的成熟技术,交付三批稳定性合格的产品及工艺技术,八个月内配合完成规模生产,交付药品申报临床及许可生产的所有资料。协议签订当日,委托方支付了半数以上开发费用。后甲药业公司诉称乙公司未能完成成熟技术开发,而乙公司称已交付,且甲药业公司已将该技术申报实用新型专利。双方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受理后,协调受托方所在地法院将案件进行移送,作为本诉与反诉,合并处理。

在接到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通过“总对总”机制在线委派案件后,泰州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第一时间指派调解员负责此案调解。调解员阅卷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三点:一是研发成果是否达到工业化生产的成熟程度;二是是否完全交付研发成果;三是乙公司研发成果在专利技术中的贡献度如何。

调解员召集听证后,决定对上述三个重点技术问题委托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聘用的技术调查官进行专业判断,并要求形成书面咨询意见。技术调查官在细致分析在卷材料、诉辩意见和查询专利信息后认为,结合甲药业公司专利授权所附技术信息公开部分,乙公司开发的技术方向与该专利技术具有同一性,研发成果具有一定的成熟度。乙公司虽不能证明完全交付,但其研发成果已包含在专利信息中,贡献度约占70%。

在与承办法官讨论后,调解员认为双方补充协议已确认的乙公司未能及时交付成熟技术相应的违约责任,可以在结合乙公司委托成果贡献度的基础上,对全部委托费用作出合理分配。调解员先是采取背靠背方式,披露调查证据信息,征求双方各自处理意见。再采取面对面方式,提供居中调解意见,认为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委托费用按主次责任分担。依据双方共同申请,调解员于2023年7月向双方送达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解除委托研发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乙公司退回委托费用及对方损失共90万元,双方放弃本诉与反诉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已预交诉讼费各自负担。

【专家点评】

本案调解员着重就委托研发合同相关法律知识和制药技术知识两个方面,保持与法官和技术调查官的全流程专业性沟通,形成内心确信后,居中出具调解方案,体现了调解员技术与法律的双重专业性在民事纠纷有效解决中的重要作用。(金克胜外交学院教授)

编辑 | 陈 璐

校对 | 王 萌

审核 | 陈益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