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映照万千生活,法治力量融汇于实例之中。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微正式推出《代表委员 • 观案评案》栏目,聚焦真实案例,特邀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深度介入,共同剖析案件背后的法理与人情,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共同感受司法温暖,携手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人社局要求餐饮店提供材料
餐饮店报送材料不全
人社局行政罚款
法庭当庭教育引导
人社局撤销处罚
餐饮店撤回诉讼 调解成功
观 案
某区人社局受理他人举报后,对某餐饮店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书面告知某餐饮店携带相应材料接受调查询问。该店负责人接受调查询问,但未提交某区人社局要求其提交的材料。区人社局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其期限报送,但某餐饮店报送部分材料后,仍有一份材料未报送。某区人社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该餐饮店逾期未按要求报送齐全材料,对其罚款5000元。该餐饮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店确实存在逾期报送材料的违法行为,但该店报送材料逾期时间较短,逾期报送和未报送的材料均未影响区人社局查处他人举报,应当认定该店违法行为轻微且系初次,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其进行教育。为此,法院在向双方当事人充分释明后,在庭审中强化教育引导,既严肃指出某餐饮公司行为的违法性,又教育引导其应当依法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全面履行有关行政处理决定。该店当庭表示诚恳接受批评教育,承诺今后依法用工、依法承担用人单位法律责任,请求区人社局对其本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后,区人社局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某餐饮公司遂撤回起诉和上诉。
评 案
周振中
徐州市政协委员、铜山中学总务主任
本案是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引导企业强化合规意识,推行包容审慎行政监管的典型案例。本案审理中,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准确理解适用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切实把握法律精神实质,在查明违法行为情节轻重、有无产生危害后果的基础上,选择庭审现场教育的方式,激活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条款,向双方当事人充分释法析理,引导涉罚企业知错改错、强化合规意识,引导行政机关柔性执法、落实过罚相当原则,实现了依法处罚违法与推进企业合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