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法院双港法庭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官地耐心调解下,当事人握手言和,互不追究,真正实现案结事也了,让我们一起看看。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于2024年7月8日承租被告刘某的房屋,租期一年,年租金72000元(6000元/月),租金半年交一次(先交后住)。张某向刘某支付了半年房租36000元及3000元押金。
张某称其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共花费9000元,后张某因生意需要办理营业执照,要求刘某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但刘某以各种无理要求拒绝导致其自承租至今未能办理相关经营证照。同时,承租房屋门窗存在漏水问题导致装修墙面全面损毁,故张某于10月17日搬离。张某诉至法院后,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协议》,退还租金、押金共39000元,并赔偿装修费损失9000元。
出租方刘某辩称其已提供相应材料方便原告办理营业执照,且房屋漏水导致装修损毁与事实不符,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原因系因自身经营不善,故按照合同约定,已收取的押金及剩余租金均不予退还,原告装修支出的费用应亦由其自行承担,此外原告租赁期内欠付被告电费、物业费、采暖费等5617.4元应向被告支付。
二、法官调解
承办法官朱永朋接到案件后,与双方积极沟通,站在利于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引导双方同意调解。原告张某主张因被告刘某未向其交付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导致其未能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且刘某当庭出示了曾向张某发送房屋所有权证照片的微信聊天记录,张某据此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请不能成立。同时,依据刘某提交的证据显示房屋漏水并不严重,且张某承认曾因其忘记关水龙头导致漏水存在过错,故张某主张刘某违约解除合同的诉请不能成立。对于被告刘某来说,张某已向其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告知其接收房屋,其未在合理期限内接收房屋,导致损失扩大,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基于此,鉴于张某在刘某处尚有押金3000元,张某亦欠付部分租金、水电费等费用。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当庭确认交接案涉房屋的钥匙,互不再追究任何费用,实现案结事了。
三、法官说理
在租房市场中,因各种原因产生房屋租赁纠纷屡见不鲜。本案中,法院结合租赁合同履行情况、出租人的减损义务、承租人的过错等,对合同解除时间作出认定,并确定出租人应收回房屋的合理时点及承租人支付占有使用费的截止时间,依法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释法明理、情绪疏导,起到了引导当事人审慎缔约、理性维权的良好社会效果。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