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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澳门的葡萄牙人居留地,明清政府在行使中国的管治权的同时,默许葡人有一定的自治权利。居澳葡人在遵守中国法律、接受中国官吏管治的前提下,按照葡属海外领地自治的传统,设立具有行政、司法、财政等职能的自治机构议事会,在其管辖的范围内管理葡人的内部事务,实行葡式的政治法律制度,并由葡萄牙政府和葡属印度政府核准这种自治权利。
1、葡人的“自治”机构
葡人自治机构的设立,可以追溯到葡人入据澳门之初。1560年,在澳门进行贸易的葡萄牙富商们自发组织管理机构管理内部事务。佩雷拉是协商推举出的第一任地方长官。
但无论明朝还是葡萄牙宫廷,都没有承认这个机构。
1582年(明万历十年)年初,新任两广总督陈瑞下令,让澳门葡人地方行政长官和主教去见他。葡人选出检察官佩乃拉代表地方行政长官,而耶稣会远东视察员派意大利籍会士罗明坚代表主教,前往总督所在地肇庆。
罗明坚表示澳门葡萄牙商人是“中国皇帝的顺民”,“承认总督殿下是他们的保护者”,又送上一批贵重的礼物。罗明坚和佩乃拉被总督陈瑞留下款待15天后,大喜过望地返回澳门。在居澳葡人答应“服从中国官员的管辖”的前提下,明朝广东地方最高官员首次对葡人居澳予以承认。
佩乃拉和罗明坚回到澳门后,1582年6月,居澳葡人便召集秘密会议,决定建立当地自治管理机构。
1583年(明万历十一年),在澳门主教贾耐劳主持下,选举产生的澳门议事会正式成立。
议事会包括三名市议员、两名预审法官和一名理事官。凡重大事务,由主教、地方行政长官和王室大法官出席并主持议事会会议。此后,议事会每三年举行一次选举。
次年,明朝承认负责与中方打交道的居澳葡人头目为中国第二级官员,称作“濠镜澳夷目”或“唩嚟哆”,后全称为“督理濠镜澳事务西洋理事官”。
1586年4月10日,葡萄牙印度总督根据西班牙国王菲利浦二世(作为葡萄牙国王称菲利浦一世)的命令,正式确认澳门为“中国圣名之城”,赋予了澳门与葡萄牙埃武拉、印度科坎同等的权力和荣誉。
议事会是澳门葡萄牙人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管理澳门葡萄牙人内部事务。理事官又称检察长或库官,作为议事会成员之一,理事官具体执行议事会的决定,掌管市政,兼任司库,初时除负责税务、财务、海关和执行行政措施外,还代表议事会与广东地方政府沟通,协调居澳葡人与华人之间的关系,更为重要的是他要直接向中国官府负责。
议事会作为明朝地方政府的下属存在。
据《澳门纪略》下卷《澳番篇》记载:
“凡郡邑下牒于理事官,理事官用呈禀上之郡邑,遵守汉文,有蕃字小印,融火漆烙于日字下,缄口亦如之。”
明朝在澳门设有议事亭,是地方官员到澳门办公之所。澳门葡人头目(即夷目)要对明朝广东地方官府负责,遇事要向广东地方官员请示报告,并随时听从广东地方官府的召见;在广东地方官员在澳门巡视时,他以臣属的身份接待和服从官府的指令:“文武官下澳,率坐议事亭,夷目列坐。进茶毕,有欲言则通事翻译传语。”
议事会以外,推举产生的地方行政长官实际主管治安,故中国人习惯称之为“兵头”。在澳葡当局的主要成员中,兵头起源于居澳葡人最初自行选出的地方首领,其后由葡属印度总督派遣,或经葡人选出后由其任命而加以确认,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在16世纪末至17世纪初,葡属印度总督通常以每年从印度前往中国、日本的中日贸易船队首领兼任兵头。这位首领率领的船队,每年照例停留在澳门,以便购买中国货物和等候风信。在他停留澳门期间,他是居澳葡人的军事首领,负责澳门防务,并行使与战争有关的司法管辖权。其后由于荷兰人不断窥伺澳门,议事会多次要求葡属印度总督派遣一位军事长官常驻澳门,加强防务。至1615年后,葡属印度总督以国王的名义任命卡洛告为澳门兵头兼判事官,独立于中日贸易船队首领。1623年又任命马士加路也为澳门兵头兼总督。他成为澳门第一任总督。
直到明末,澳门葡人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议事会,总督并不拥有最高权力。但1640年葡萄牙脱离西班牙独立后,随着葡萄牙中央集权的加强,澳门总督的权力也不断加强,逐渐成为不只是掌握军事的实际执政者。
王室法官又称判事官或番差,葡文称为Duvidor。1580年开始,由葡属印度总督派抵澳门,将葡萄牙法律延伸至居澳葡人。王室法官有权对民事和刑事案件进行初审,向果阿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但章程明令不得干涉中国官员对居澳华人的司法管辖权,中国居民的互讼案件完全由中国官员审理。
2、议事会的职权
经明朝允许,居澳葡人的自治组织机构议事会享有有限的自治管理权力,负责管理葡萄牙人社区内部的日常事务,维护社区内部的稳定和秩序。
其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行政上:按照明朝广东官府的规定,议事会负责按期缴纳地租银;社区内部事务由议事会会议决定。遇重大政事,召集全体市民会议,包括前议事会成员、教士和地方长官,并要由理事官向广东地方政府请示报告。
二是在司法上:凡居澳葡人内部发生的较轻民事和刑事案件,由预审法官审理:较重大案件由果阿葡印度总督派到澳门的王室大法官审理,王室大法官的任期通常是三年,但凡重大案件,要向明朝广东地方官府报告,由明朝地方官员审理判决。
三是在贸易上:澳门作为贸易港口,居澳葡人主要从事贸易活动。葡人自治组织机构议事会负责管理葡萄牙人的贸易,理事官兼任司库,也称库官,掌管葡萄牙商船进口税的征收,大致征收点货物5%的商业税,随后将征得的货物出售。税收的五分之一属于国王,其余作为市政经费。议事会每年召开会议,听取财政收支情况报告,安排财政支出,并由议事会与长老决定对各类进口货物征收关税的税率。
四是在治安上:议事会负责社区治安,拥有一支维护治安的保安队,由澳门居民组成,需要时也雇用奴隶。每年还拥有一个24人组成的治安监察官组织,每个月由两人值班。1623年,澳门有了一支治安防务力量。
自明至清前期,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全面的管治,居澳葡人在自治基础上服从明清地方官府的管治,一旦居澳葡人有超出明朝广东地方政府规定的自治管理治安范围,侵犯中国主权的举动,都要受到明清地方官员的指责和制裁。
3、葡人武装的建立
由于澳门葡萄牙人居留地建立在中国领土之上,中国政府对澳门享有完整的主权。澳葡当局自治权利和葡萄牙法律在澳门的实施,应以不与中国主权和法律相抵触为前提。
在明末清初,无论是澳葡当局,还是葡属印度当局以至葡萄牙政府都注意到这一点,但澳门的葡萄牙人仍然有违反明清政府法令的扩张意图和行动。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构筑工事建炮台,防内防外防关北1605年左右,通过贿赂守澳官员,未经中国高级官员的批准,擅自在圣保禄教堂以北地区修筑城墙。
他们先后建成控制南湾的伽思栏炮台和南环炮台,位于妈阁庙附近、控制北湾的小炮台,还在1616年开始修建俗称大炮台的三巴炮台,并于1622年完成北起大炮台山麓、东抵伽思栏炮台附近海滨的一段城墙。当时澳门面临其他西方殖民者入侵的危险,确有设防的必要,但葡萄牙人未经允准,偷偷建筑城墙和炮台,严重地违反了明朝政府的有关规定。
1620年,可能出于一旦澳门失守,便以青洲为最后据点的考虑,他们又在青洲建造房屋和防御工事。为了制止他们的肆意妄为,两广总督陈邦瞻等于1621年初派出布政使司政冯从龙等去拆毁青洲岛上的非法建筑,署海道副使徐如珂也派中军孙昌祚等领兵戍澳,配合冯从龙的行动。
由于中国官府行动果断,葡萄牙人未敢反抗。两天之中,中国官兵便将青洲岛上的非法建筑全部拆毁。
1622年6月发生荷兰殖民者入侵澳门的激战后,中国官吏一度停止对澳门设防工程的干涉。然而在1624年,因澳门总督马士加路也在沙梨头一带建造一个规模巨大、被中国居民称为“城台”的城堡,并环架数十门大炮,两广总督何士晋等不能容忍葡萄牙人擅自在中国领土上兴建这样的城堡,传令澳葡当局予以拆除,马士加路也拒不听从。
何士晋果断地采取重兵围困、断绝接济等措施,并派出间谍,利用葡萄牙居民与马士加路也的矛盾,加剧他们之间的内讧。为了不做饿殍,马士加路也只得派人去叩关闸,表示愿意拆除“城台”。1625年3月31日至4月10日,入澳的中国官员督率葡萄牙人拆毁了“城台”,给予违反明政府法令的那些葡萄牙殖民者又一次沉重打击。
到17世纪30年代,明政府允许建筑的澳门城墙基本筑成,其中东北面的城墙辟有沙梨头、三巴、水坑尾等三座城门,作为自陆上出入澳门的通道。从此,这道城墙客观上成了葡萄牙人居留地的界墙。界墙以北的半岛北部地区,除葡萄牙人已经筑成的东望洋山等炮台外,都不属于他们居留的范围。中国官府建立的提调、备倭、巡缉三座官衙以及议事亭均位于界墙以内,中国官吏可以从陆上、水上任意出入这座城市,继续充分地行使国家主权。
还在议事会建立前,澳门葡萄牙人就成立了自卫队,议事会建立后,他们在中国领土上建立了正规的军队。1622年,澳门的武装士兵有150人,包括60名葡人和90名土生葡人。1667年从果阿派来了50多名士兵。
1784年,果阿的印葡政府决定,在澳门组建一支由100名印度叙跛兵和50名欧洲兵组成的连队,还组建了专门为军人服务的军人医院,可容纳11名军官和58名士兵。
正当葡萄牙人大规模地扩建工程、增建炮台的同时,葡人卜加劳在澳门开办了铸炮厂,大量铸造钢、铁大炮,由于工艺精良,炮厂被远东的葡萄牙人称为“世界上最好的铸炮厂”,所铸成的大炮不但满足了在澳葡人设防的需要,还可向中国和东南亚国家出售。1620年,朝廷练兵大臣徐光启派人赴澳购买4门西式大炮,崇祯皇帝即位后不久也派人赴澳购买大炮。
4、葡人的特权
明朝对在澳门从事贸易活动的葡萄牙人采取宽容和优待的方针,允许葡人居留澳门贸易,并在地租和商税方面给予许多优惠,使澳门成为葡萄牙人经营的贸易基地。尽管明朝政府之开放澳门并不是出于自觉地推动海上贸易发展,但其客观后果却为澳门繁荣兴旺创造了十分重要的前提。
自从葡人租居澳门以后,明政府给澳葡诸多特权和优惠政策,这是任何外国人不能享有的。首先是葡人不必隐瞒其国籍,也不必混在南洋贡船中进出,不但能以合法身份进出港口,而且拥有使用和经营港口的权利。
据《明史·佛郎机》记载,葡人此时到澳门的“其来益众”,诸国人畏而避之,遂专为所居,可见葡萄牙独占了澳门。
其次,1578年明朝平息了沿海的倭寇骚扰后,决定对各国贡船要先到广州的外港澳门,这样葡人就包揽了中国经澳门与这些外国船舶的转手贸易和海运的大权,葡人对这种优待曾报以厚礼,“须得携带价值银四千两的礼物,去谒见受托经营这些商务机构的官员,在船只装收货物起航后,商人们要再奉献几乎是此数一倍的银两”。
葡人还享有任何外国人不享有的特权,如一艘200吨级的葡船经第一次丈量后,缴付1800两白银作为泊税,以后每次前来,只需缴纳此数的三分之一,而一般同样吨位的其他国家船只,无论是第一次或以后各次抵港都需付5400两白银。
对葡商在广州购买的所有商品,所征税额也比其他国家商人低三分之二(且欧洲人不得轻易进入广州城)。即使葡萄牙商船发生海难事故,中国政府派船救捞起来后,将船员送到澳门,免收一切费用,而他国船舶却需付大笔补偿金。
同时,在广州一年两次的交易会上,葡商不仅享有直接进入广州交易的待遇,而且还可按海外市场的需求定制货品,据厦门大学郑成功历史调查研究组编的《郑成功收复台湾史料选编》载:
“澳门的葡萄牙人…每年两次到广州(那边每年举行两次盛大的市集)去买货。他们的确从这种通商中获得比马尼拉的商人或我们更多的利润;因为他们在中国住了很久,积累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这使他们所得到的货品,品质比别人好,品种比别人多;他们也有机会按照他们的特殊需要订制货品,规定出丝绸的宽度、长度、花样、重量,以适合日本、东印度和葡萄牙市场的需要。”
澳葡商人在广州独享这种贸易的优惠,使荷兰及其他国家的商人羡慕不已,也是澳门对外贸易兴旺的重要因素之一。
进入广州参加交易会的澳葡商人用200吨、600吨或800吨的商船运载白银、贵金属等,以及大量的胡椒入省城交易。
利玛窦在其札记中记录:
葡萄牙商人已经奠定一年举行两次集市的习惯,一次是在一月,展销从印度来的船只所携带的货物,另一次是六月末,销售从日本运来的商品。这些集市不再像从前那样在澳门或岛上举行,而是在省城(指广州市)本身之内举行。
从1578年葡商被批准直接进入广州城始至1640年止,历时62年,这也是澳门葡商发展海外贸易最辉煌的时期。
5、定居澳门的华人
葡萄牙人初到广东浪白澳、澳门一带进行贸易时,就依靠中国人进行交易。《日本一鉴》记载周鸾号称“客纲”。“同装番货,市于广东城下,亦尝入城贸易”。
“客纲”就是平托在《远游记》中所谓的“当地商人”。
与此同时,澳门吸引了大量中国商民和工匠,出现了华夷杂居的状况。
荷兰人林乔藤的《游记》记载,在1596年他所看到的是一个“葡人与华人杂居的澳门市”。英人彼得·蒙迪于1636年随英国船队访问澳门,他详细地描述了当时澳门的女人和这种婚姻所生的子女情况:“在这座城市里仅有一位在葡萄牙出生的女人,葡萄牙人的妻子都是中国人或混血儿。”
中国商民大量涌入澳门,以福建、广东人最多,1613年(明万历四十一年),郭尚宾疏中云:
“闽广亡命之徒,因之为利,遂乘以肆奸。见有夷人之粮米牲茶等物,尽仰于广州,则不特官澳运济,而私澳之贩米于夷者更多焉。有见广州之刀环硝磺统弹等物,尽中于夷用,则不特私买往贩,而投入为夷人制造者更多焉。有拐掠城市之男妇人口卖夷以取赀,每岁不知其数,而藏身于澳夷之市,尽策于夷人之幕者更多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商人,尤其是广东商人和福建商人直接参与澳门的海上贸易。
乾隆《广州府志》卷五三“艺文五”载,1641年(明崇祯十四年)李侍问曾言:
“(香山澳税)见在之额实二万二千也,虽有定额,原无定征,皆取诸丈抽,夷船与夫夷商、唐商之互市者…万历二十六年,额系二万六千两,比缘岁输不足,减去四千,皆取诸到澳之夷船、唐商…香山澳税,初定二万六千,后征不足,议去四千,见在岁额二万二千。察所抽者,皆于到澳番舶贸易之夷商,并唐商之下澳者。”
由此可见,唐商在澳门海上贸易中占一定的比重。
6、龙涎香与在澳葡人的特权
金国平、吴志良在《葡人入据澳门开埠历史渊源新探》一文中提出:
“嘉靖至南明的中葡关系,基本上是围绕它们(龙涎香、自鸣钟和佛郎机铳)展开的。龙涎香是葡人入据澳门的护身符,自鸣钟为叩开中华国门的敲门砖,明末则视佛郎机铳为制胜神器。香、钟、铳这三部曲,贯穿了明代以澳门为中心的中葡关系”。
从龙涎香这一个案来看,它的存在和进口不但影响明政府对澳门政策的制定,关系到中葡关系的变化,还直接影响到澳门海上贸易的发展程度。
龙涎香在宋代作为贡品传入中国,主要是作薰香用,到明代逐渐作医药用,据说具有“止心痛、助精气”的效力,“可为房术用,甚为难得”。
葡语资料也有相同的记载:“据华人言称,此物对同妇女交欢具有特效,可健脑补胃”,“中国国王六年来寻觅此物,重赏带来者…此物与其他制剂配服可使老者延年益寿”。
龙涎香是从抹香鲸体内取得,甚为难得,且价值极高,从宋代开始,在广州便已成专营物品。“龙涎香,诸香中龙涎最贵重,广州市值每两不下百千,次亦五六十千,系蕃中禁榷之物。”
汤显祖在澳门记录了取香的情况,写出一首具有史料价值的诗:
“不绝如丝戏海龙,大鱼春涨吐芙蓉,千金一片浑闲事,愿得为云护九重。”可见龙涎香的稀有、贵重,“千金一片”毫不夸张。
嘉靖帝视居澳葡萄牙人经营海上贸易为命根子,仍想从澳门诸番中经常得到更多的龙涎香享用,这样他对那些主张驱葡人出澳的奏疏“寝阁不行”和“当事能回”,就不足为怪了。
《明会典》及《明史》明确指出,由于朝廷四处搜集龙涎香,“使者因诸海舶入澳,久乃得之”,这也便是广东设立“客纲”“纲纪”及葡人得以入澳,并在很短的时间内使澳门的海上贸易兴旺发达的真实背景。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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