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公布《廉江车板松明村“1·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1月7日13时15分,在廉江市车板镇松明村发生一起建筑工头从五楼往外抛木桩时不慎从五楼顶坠落地面的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济损失33万元。

经调查认定,廉江车板松明村“1·7”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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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车板松明村“1·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谢*三事故房屋情况

事故房屋位于廉江市车板镇南垌村委会松明村**号***房,属于拆旧建新,新建5层,房屋屋主是谢*三持有车板镇人民政府特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宅字440881111202****号。户主姓名:谢*三;房基占地:119.65平方米;土地所有人:谢*三;土地用途:建房自住。批准书有效期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2023年2月底房屋开始动工,工头曹*富和谢*三是同村的,相互之间都认识,一共包括曹*富在内6名工人参与建房,每完成一层主体就转账一层的工钱给曹*富,每平方米185元,工钱转有12万多给曹*富,曹*富再将工钱支付给其他工人。谢*三在广州从事注塑行业,很少回到当地,基本上每完成一层主体回来一次,双方没有签订施工合同。

2.建筑施工工人情况

2023年的1月,谢*三和妻子找到曹*富商量建房情况,曹*富画好规划建房图纸,2023年2月底曹*富带工人开始动工。本次建房工程没有签订协议,只是口头约定。建完一层楼结算一层楼的工钱,工钱都是谢*三直接转账给曹*富,曹*富再将工钱支付给施工工人,按照每平方米130元左右结算。曹*富和其余施工工人均未能提供有效资质证件。

(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事故死亡者基本情况曹*富,广东省廉江市车板镇松明人,是本次事故自建房建筑工程的包工头。2.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谢*三,是事故房屋屋主。

(2)曹*进,是建房工人之一也是曹*富的亲哥。

(3)曹*权,是建房工人之一也是曹*富的亲哥。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7日13时15分许,曹*富和妻子魏*梅在松明村谢*三的房屋施工。曹*富负责将房屋5楼的木桩通过房屋阳台处,扔往大门口的空旷地面。其妻子魏*梅负责在楼下地面警戒过往行人,确保作业现场安全。13时30分许,曹*富在5楼阳台处将一条带有铁线的3米多长的木桩往扔下时,铁线钩中曹*富左脚的裤子,在木桩被曹*富抛下楼下时,连带曹*富一起跌落房屋大门口前方,造成曹*富额头有一处3至4厘米深的伤口,牙齿脱落,并且其左腿的裤子有一个被钩烂的破洞。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在谢*三新建房屋面前,曹*富面部着地,头面大量出血,面部畸形,前额到眼部可见挫裂伤口,地面可见大量血迹,人不省人事,呼之不应。医生现场对曹*富进行抢救,但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三、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专家论证作出以下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形成的直接原因

曹*富在5楼阳台边将木桩往下抛,曹*富属于高处临边作业,事发时,曹*富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和安全防护带,房屋外墙也没有搭建防护排栅和安全网,涉嫌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3.0.5的规定。在临边作业时不慎失足掉落一楼,是事故形成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形成的间接原因

1.谢*三聘请无资质的曹*富来建设房屋,并且没有和曹*富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住房质量保修期和责任,涉嫌违反《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补充说明的通知(湛农通〔2023〕121号)第三条第四项第一点。

2.谢*三只是通过口头和微信交代曹*富注意安全,对现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严重缺失,对曹*富个人施工作业存在的施工隐患未能进行有效监督和排除。

3.谢*三在房屋新建过程中,没有出资搭建排栅和安全网,导致曹*富在摔下时,缺乏有效的保护,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曹*富作为施工队工头,缺乏安全施工意识,违规施工作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处罚。

2.谢*三作为屋主,对施工现场工头曹*富违章作业没有发现并制止,对现场安全监管缺失;把建房工程交给无资质的曹*富建设时,没有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根据2023年7月28日廉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到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三批)的公告(廉府函〔2023〕225号)要求,建议车板镇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处理。

(信息来源:廉江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