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不满房东不退押金,男子韦某将房东屋内的冰箱、洗衣机、彩电、热水器等10件物品盗走,销赃获利820元。日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韦某上诉,维持原判:判决韦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同时要求韦某退赔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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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韦某与女友租住在黄女士位于柳州市城中区一小区的出租屋内。2022年10月,韦某到广东打工,其女友在租赁到期后退租。黄女士检查房屋后,认为出租屋内的空调被人为损坏,拒绝退还韦某之前交的1000元押金,韦某怀恨在心。
2023年5月9日,韦某从河池乘车到柳州,当晚8时许确认出租屋无人居住后,以锁孔卡住为由叫开锁师傅开锁入内,于次日10时许将屋内冰箱、洗衣机、彩电、热水器等10件物品盗走。
看到差点被搬空的出租屋,黄女士震惊之余选择报警。今年5月8日至17日,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联合深圳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将韦某抓获押解回柳州。经审讯,韦某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02
法院审理
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3350元。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韦某犯盗窃罪,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此外,韦某还须退赔黄女士6000元。
韦某不服,提起上诉。他认为黄女士没和他商量沟通解决纠纷,存在一定过错,他在本案中主观恶性较轻,请求法院适用缓刑。
柳州中院查明,韦某未能正确处理其与被害人的经济纠纷,用破坏门锁方式实施盗窃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主观恶性较大,手段较恶劣,未得到被害人谅解。黄女士诉讼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显示:黄女士报警后,韦某多次发信息威胁,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据此,二审法院认定韦某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及黄女士诉讼代理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最终,柳州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韦某作为曾经的租户,对原房东屋内财物没有所有权,其因押金退还问题存在纠纷而怀恨在心,故而擅自将房东屋内的家电、家具变卖泄愤,所得赃款用于支付个人费用,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法官提醒,应正确处理民间纠纷和民间矛盾,可使用报警求助、社区调解、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切不可使用犯罪方式处理,同时正确处理自己的情绪,不要让情绪诱发违法犯罪,使自己深陷囹圄。
信息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城中法院
编辑:成彦彦
校对:李炫葵
责编:黄麟茜
审核:陈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