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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酒驾身亡 同饮者是否担责?

导 读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但有些人抱着侥幸心理酒后开车。家住海东市平安区某小区的方达与朋友聚会饮酒,酒后被朋友弟弟送到朋友家楼下。已下楼的方达,不但没回家,反而驾车外出引发交通事故身亡。这种情况下,方达的同饮者需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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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约酒局 驾车身亡

2022年2月6日,王生君邀请多名好友到家中聚会。当日16时许,虎子驾车同王生忠、阿俊、张胜一起到王生君家中。随后,大卫夫妇也到王生君家。因方达家所住小区与王生君所住小区相毗邻,17时许,方达步行前往王生君家。

酒足饭饱后,王生忠将方达送至王生君家楼下,不料,方达并没回家休息,而是开车前往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找女友芳芳。当日22时许,当方达驾车由南向北行驶至S102线5km+520m处时,方达驾驶的车发生侧滑撞到道路西侧树木,驶出道路西侧路外边沟。车因此损坏,方达也受伤。随后,方达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事发后,经互助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方达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按规定系安全带,还超速行驶,是造成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死者方达负全责。

方达亲属及其子女达小军、达小吉觉得同饮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遂一纸诉状将王生君、王生忠、阿俊、张胜、虎子、大卫诉至法院。2023年4月12日,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方达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饮酒和饮酒后的行为负责。本案没有证据证实各被告对死者方达有恶意劝酒行为,也没有证据证实死者方达在饮酒时和在被被告王生忠送至王生君楼下后,其自行走路回家出现醉酒不能自理或发生其他危险情形,故各被告对死者方达没有劝阻和照顾的法律义务。死者方达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各被告不能预见的,应属意外事件,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死者方达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各被告不应对没有过错且不能预见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依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依法判决驳回方达亲属及子女达小军、达小吉的全部诉讼请求。

不服判决 提起上诉

审判决后,原告不服,遂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3年8月14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方达亲属及子女达小军、达小吉提出上诉请求:撤销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方达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540255元。事实与理由:方达被王生忠送到楼下后,其是否返回住处,没有证据证明,一审判决对该部分事实认定错误。王生忠将方达送至王生君家楼下即刻返回,明知方达喝醉酒却独自离开。同时,在喝酒过程中,共饮者看到其与女友芳芳通过电话发生争吵、要去找芳芳,却放任不管,没有劝阻,没有对死者方达尽到注意义务,被上诉人对损害结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芳芳多次给方达拨打电话,却无人接听,便感觉方达有可能出事了,多次打电话告知阿俊,方达可能出事了,并催促他去寻找方达,但芳芳的催促、提醒并没能引起被上诉人的重视。在明知方达可能出事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没有履行救助保护义务,导致悲剧发生。共同饮酒人之间因喝酒产生对伙伴的保护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即产生侵权责任。理性的共饮者都应具有醉酒危害的常识。因此,被上诉人对方达的死亡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支持诉讼请求。

王生君辩称:“我们已将方达送至楼下,当时他只是微醺,是正常离开的。他来喝酒时并没开车,我们送他至楼下,他是成年人,我们已尽责了,不应该承担责任。”

王生忠辩称:“我们一起喝酒时,他喝得最少,因为他说有点累要回家休息,我送到楼下,他就走了。他明知第二天要上班,还去互助县,我们不应该承担责任。”

阿俊辩称:“方达对于喝酒不开车的规定是清楚的,得知他出事后,我们第一时间去了现场,并将他及时送到海东市第一人民医院,出于人道主义,我们已尽到了责任。”

张胜辩称:“第一天晚上我们一起去接亲,第二天一起喝的喜酒,吃席时他喝了酒。他家在王生君家隔壁小区。我们一起喝酒,喝完酒后将他送到楼下。之后,他开车前往互助县了。后来我们知道他出事了,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将他送到了海东市第一人民医院,后来又送到青海红十字医院。我们已尽到了责任,不应承担责任。”

虎子辩称:“因为是酒后出的事情,当时下雪了路滑,这些在公安局都有记录。我们已尽到了责任,不应承担责任。”

大卫辩称:“我在聚会时最后去的,当时没喝酒。我和方达不是很熟悉,我不应该承担责任。”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2023年9月21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方达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身体状况、饮酒量等应当有明确的认识。经互助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方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还超速行驶,是造成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诉人主张各被上诉人作为共饮者放任不管,没有劝阻,没有对方达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查,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聚会过程中存在劝酒等过错行为,饮酒后,因方达住处与王生君家相邻,王生忠将方达送到王生君家楼下,已履行了共同饮酒人应履行的保护义务,且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上诉人找寻方达并将其送至医院符合常理,在此情形下,难以以事后溯源的方式对被上诉人提出过高的照顾注意要求,共同饮酒人的注意义务是有限度的,各被上诉人对方达已尽到责任。故上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方达亲属及其子女达小军、达小吉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第1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 :青海法治报 互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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