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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二人合伙开店,一人中途退伙,散伙之时,退伙的人收到了另一人给的借条一张。本以为拿着借条就能拿到钱,可没想这借条成了白纸一张,对方就是不给钱。一起来看这起民间借贷案件。

案情简介

孙某和郑某是多年的好友,2021年二人合伙经营了一家饭店。郑某是实际经营者,孙某是投资人,2021年4月,孙某向郑某转款13万元作为投资款。因为种种原因,两个月后,孙某提出要退伙,这个时候实际经营者郑某向孙某出具了9.5万元的借条一张。可后来,孙某拿着借条多次催要9.5万元,郑某始终不给。孙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郑某偿还借款9.5万元及利息。

郑某辩称,他和孙某两人之间并不是借贷关系,而是基于合伙开店的投资关系。两人各自投资13万元经营饭店,孙某退伙后,他的确向孙某打了一张9.5万元的借条,他认为这张借条并不说明他们之间有借贷行为,而是因为退伙结算形成的特殊债权。

法院审理

特殊债权是指在传统债权关系之外,由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等原因产生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债务。特殊债权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同于传统债权。在传统债权关系中,债务人履行债务是当然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在特殊债权中,由于其特殊性质,债务人的履行债务并不当然,债权人也并非有权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双方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双方虽为合伙关系,但在孙某退伙后,郑某向其出具借条,应当视为对于双方解除合伙关系的清算,故出借人也就是孙某主张的借贷关系成立,且该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依法应予以保护。

法院依据借条的出具背景、证据材料以及法律规定,认定双方已经通过借条对各自权利义务达成了一致。这种一致不仅具有约束力,也合法合规,因此孙某要求郑某偿还9.5万元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属于合理合法的诉求。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郑某偿还原告孙某借款本金9.5万元并支付借款逾期利息。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合伙关系中退伙或解除合伙关系时,应通过协议或借条等形式明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避免后续纠纷。而借条一旦出具,债务人应当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间借贷纠纷虽然非常普遍,但很多人对它的法律规定还不够清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进行的货币借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民间借贷行为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将不受法律保护。

哪些民间借贷行为不合法,无法受到法律保护?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比如违法资金来源的借贷,借贷资金如果来源于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那么这种借贷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再比如虚假的借贷,如果借贷行为本身是虚构的,比如以虚假的借贷形式进行利益输送、隐匿财产等,法院也不会支持;还有一种是,超出法律保护范围内的利率也不受法律保护。

在签订借条或者借款协议时,有很多细节是不容忽视的,否则很容易引发纠纷。签订借条或借款协议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第一,明确借款金额和期限。借条中要清楚注明借款的金额、还款期限、支付方式等内容,避免模糊不清导致争议;第二,写明利息约定。如果约定了利息,一定要明确利率,并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第三,借条必须有双方的签名、按手印,注明签订日期。第四,保留证据。出借人应保留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借贷事实的证据,这对诉讼中证明借贷关系非常关键。

在民间借贷中,如果借款人无力还款,出借人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首先,还是建议出借人和借款人进行协商。可以协商分期还款或延期还款,达成新的还款协议,这样避免产生司法成本。如果协商不成,要及时提起诉讼,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最后还有一个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程序:在胜诉后,如果借款人拒绝履行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对其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执行中有一个时间点也特别提醒大家注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错过这个时效有可能造成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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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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