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盛学友
2024年12月20日,浩略刑辩论坛(第4期)在浩略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以“前刑庭法官谈辩审冲突”为主题,是行业内首个由前法官谈辩审冲突的论坛。
十余位曾在北京、天津、辽宁、山东等地法院刑庭工作经历的律师就辩审冲突依次发言,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韩旭以及原北京高院刑二庭庭长朱军进行点评,浩略律师事务所创始人蒋为杰主持。
论坛以线上线下形式开展。
高文律师事务所李元律师(曾在北京市某法院工作)在主题发言中提出,辩审冲突主要有以下表现:一是法官限制辩护人的出庭权、发言权。二是对审判程序问题的争议。三是在法律适用上的分歧。冲突有以下原因:一是制度原因、体制原因。二是对法律程序的理解和应用有分歧。三是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差异。四是效率与公正的矛盾。五是情绪和沟通方式的问题。避免辩审冲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从制度层面来讲,需要完善法律程序的规定。二、在培训方面,要加强对法官和律师的职业素养培训。三、在沟通机制上,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
康达律师事务所孙振勇律师(曾在北京市某法院工作)认为要客观看待辩审冲突,并谈了辩审冲突问题的成因,以及对于未来的期待。他并提出了辩审冲突问题的解决方案:首先,在制度改革层面上,把庭审中心化和实质化作为明确的方向。其次,针对法律人的主观意识层面,建议审判人员和辩护人群体真正把庭审中心化和实质化的理念贯彻到刑事诉讼程序的一言一行中去。
汇祥律师事务所王亚伟律师(曾在天津市某法院工作)认为,辩审冲突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官律师个性差异。二、辩审沟通渠道不畅。三、案多人少矛盾日趋严重。四、“三长会”、“内请制度”变相存在。五、律师地位的提升,开始争取更多的权利。她并表示,作为审判者的法官和作为辩方的律师的名字都会写进裁判文书,成为历史的一部分,只有相互理解,良性互动,才是最完美的结局。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王岩律师(曾在北京市某法院工作)认为,审辩冲突存在的基础是裁判者中立问题;导致审辩冲突的两个原因是侦查机关不规范的侦查行为和公诉机关不严肃的起诉内容;三种辩审冲突易发情形分别是法官不认可律师辩护地位、不批准律师申请、不保障律师发言;缓解辩审冲突的四个建议分别是法官要理解辩护人的诉求、法官要以权利保障和时间保障来换取理解、辩护人也要理解法官的诉求、辩护人要把握好住时机进行有效辩护。
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朱锡平律师(曾在北京市某法院工作)认为,应然的等腰三角形并不真实存在,法官也不是绝对中立的第三方。法官不是绝对超然的,有自己的利益考量,比如考核、指标、审限等等,会导致规定动作变形。修改刑诉法是一个好的解决冲突途径,但要做到以下三点:一要平衡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二要抓住主要矛盾,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公平正义的无限需求与有限的优质的司法供给之间的矛盾;三要坚持实事求是,在推行重大的改革举措之前,需要认真调研一下一亩地到底能产几斤粮。
中闻律师事务所李宁志律师(曾在辽宁省某法院工作)认为法律适用问题并不是造成辩审冲突的主要原因;表面上看冲突的是程序问题,实际上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辩审冲突根本原因不是在法院产生,而是矛盾都集中在法院爆发。他并总结了容易引发辩审冲突的几个问题,包括:1、非法证据排除问题;2、关于申请证人出庭的问题;3、申请鉴定人出庭、专家辅助人出庭的问题;4、关于管辖权的问题;5、指定监视居住问题;等等。
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张利剑律师(曾在山东省某法院工作)认为,要正确对待辩审冲突,不能随意把责任加到辩护人或法官头上。从律师层面分析,发生辩审冲突的绝大部分为外地律师参与的案件,主要表现为一次性辩护、表演式辩护、积极对抗式辩护。律师亟待提高沟通能力和说服能力,刑事专业能力的差别也系造成双方冲突的原因。从法官层面分析,傲慢、偏见、专横,缺乏耐心听取意见和建议的态度,固有的、执拗的法律逻辑和思维方式,缺乏对具体案件庭审前以及庭审中工作的统筹安排都是导致与律师冲突的原因。
嘉潍律师事务所安彦增律师(曾在北京市某法院工作)认为,辩审冲突的原因,根本上还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未能得到有效的贯彻,没有真正把刑事案件的处理展现在庭审中,一直提倡的庭审实质化未能真正落到实处。个体方面来说,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法官自由裁量权太大、法官肆意行使诉讼指挥权。他并认为对“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的理解容易产生回避冲突,公安滥用管辖规定将和本地联系很弱或者没有联系而创造联系的案件进行非法立案容易产生管辖冲突。
浩略律师事务所蒋为杰律师(曾在北京市某法院工作)认为,辩审冲突往往出在程序问题上,而非实体问题上。案件进入法院后依次在以下8个问题上容易产生辩审冲突:1、委托问题。2、复制同步录音录像问题。3、管辖与回避问题。4、非法证据排除问题。5、证人出庭问题。6、庭审发言问题。7、二审开庭问题。8、再审阅卷问题。蒋为杰律师并表示,法院对案件决策机制是4层立体式的。一是由法官决定;二是由本院决定;三是由上级机关决定;四是由制度决定。深刻理解了4层立体式决策机制就会明白理解法官,就不会有很高的期待和很深的怨恨,就不会产生激烈的冲突。
在点评环节,韩旭老师和朱军老师对以上主讲嘉宾的精彩分享进行了细致点评。
韩旭老师对审辩冲突的性质进行了定义,分析了审辩冲突在主体、场域、表现形式、冲突事项、危害等方面的特点,探讨了审辩冲突五个方面的成因,提出了改善辩审冲突的七个建议,并指明了律师如何避免审辩冲突的五个应对之举:各种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详细载明具体内容;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官指挥;如果认为法官的诉讼指挥违法或者不当,可在休庭后提出以换取“量刑补偿”或者“量刑优惠”;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刑诉法第238条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为由提起上诉;态度理性平和,对法官运用法条、法理进行说服。
朱军老师提出辩审不应产生冲突,认为用冲突这个词并不合适,只能说是分歧。双方诉讼地位不平等、权利义务均不一致,相当于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关系,法庭总要有一个指挥者,法官就是案件最后的裁判者、决定者。辩护人与审判人员应当相互理解、包容、尊重,换位思考、充分沟通,减少极端的冲突发生。
未来,浩略律师事务所将不断深化刑辩领域的专业实力与品牌影响力,以浩略刑辩论坛为平台,聚焦实务前沿,共探理论新知,欢迎广大同仁了解浩略刑辩、参与浩略刑辩、共建浩略刑辩。
附:韩旭教授点评文稿
韩旭:是“审辩冲突”还是“辩审冲突”?
今天,就论坛内容,我主要讲五个问题。
1、 “审辩冲突”的性质
是审判权与辩护权之间的冲突,是辩护权对审判权监督制约不足的结果,是刑事诉讼中三项职能不平衡的产物,或者说是审判权过去强大、辩护权过于弱小所导致。控辩冲突对抗是司法常态,也是庭审实质化改革所追求的目标。但是,审辩冲突是一种司法乱象,是中国独有的司法现象。这一现象暴露出律师进行程序性辩护困难重重,因为权利保障不足,因此效果不彰。辩护律师只有申请权,而无决定权,法官决定权的恣意行使和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律师的各项申请权得不到实现,因此就产生了“审辩冲突”。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律师程序性辩护受到抑制,说明了程序不公。因此,实现司法公正应先从保障律师的程序性辩护权做起。
二、辩审冲突的特点
(1) 主体:主要是法官与律师,少数情况是法警与律师(安检、拍照)
(2) 场域:主要在法庭,也有在庭前阶段的庭前会议和开庭前的阶段,还有在庭审后阶段(例如进行“法庭外辩护”)和休庭阶段(连云港经开区法院审理的鲍丹丹案件、贵阳市云岩区法院案件在休庭期间法警与何志娟律师发生摩擦)
(3) 表现形式:违法或者不合理的法官和法警行为;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不合法(王业案)、律师不服从法官指挥,所谓的“闹庭”(不遵守法庭规则、抗议)、擅自退庭、被驱逐出庭、被扣留手机和被删除拍照和录音录像资料,仅允许律师查阅、摘抄不允许律师复制、扫描和拍照。轻度:当庭抗议、通过新闻媒体揭露违法;中度:擅自退庭、要求删除录音录像资料或者照片、扣留手机;重度冲突“刨祖坟式”辩护
(4) 冲突的事项:程序性事项:占坑式辩护、合议庭组成不合法、阅卷权被侵犯、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管辖、回避、庭审举证方式和对法官侵犯律师执业权利行为的录音录像、拍照、安检是否允许携带电脑,等等。
(5) 危害:既不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有损法院和法官形象,甚至影响一个地方的营商环境,而且律师合法正当的执业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侵犯律师的人身权利和隐私权利。
三、辩审冲突的成因:有五个方面
第一个原因:主要责任在法官,这一判断我予以认可。“重打击轻保障”“重实体轻程序”观念根深蒂固、程序正义理念缺失,主要是法官不独立、不中立,“厚此薄彼”所导致。律师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过于情绪化、不服从法官的指挥。在我看来,即便法官裁量权不当,律师也应当遵守,待庭后可以提出异议。
第二个原因:弱势的法院和弱势的律师,侦查中心主义、检察中心主义和监察中心主义,法官得罪不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监察人员,得罪律师没有关系,律师也奈何不得。
第三个原因:庭审未能实现实质化,形式化、走过场,法官希望律师配合,进行“表演性辩护”,而律师又比较较真,希望庭审实质化进行。
第四个原因:律师权利被侵犯后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检察救济”失灵,是与虎谋皮。不能就律师不服的诉讼决定(口头还是书面)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查。尤其是申请合议庭人员回避,由其自行决定,不需要报经院长决定,有违“自然正义”原则。法国:诉讼行为无效制度中有绝对的无效,侵犯律师辩护权即属于绝对无效情形。
第五个原因:律师与法官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理解和适用的差异。例如,刑诉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关于证据合法性调查的启动条件(第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规定(第23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和刑诉法司法解释中调查取证的规定(解释第59条规定: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四、辩审冲突的改善
(1) 建立彼此平等、相互尊重、理性平和的审辩关系(法律职业共同体并不存在),法官不能盛气凌人、颐指气使,有“高人一等”的优越感。好的律师对法官而言是一种“拾遗补缺”,话不在多,声音不在高,而在于显示出娴熟、专业的技能,是防范冤假错案、避免法官承担司法责任和错案责任追究的有益力量,是实现“兼听则明”,防止“偏信则暗”的重要装置。
(2) 改变“重实体、轻程序”观念,树立程序正义理念
(3) 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首先要“依法”,善意解释和适用法律,而非“曲意识法”。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减少权力部门和上级法院对案件办理的干预,尤其是“定调调”或者直接给出裁判结论。
(4) 庭审进一步实质化
(5) 建立侵犯律师辩护权的程序性制裁机制
(6) 畅通救济渠道,建立律师权利被侵害的救济机制。
(7) 注重和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善意理解和适用法律,辩审之间形成相同的法律思维(自由裁量权的适度限制、司法克制、无罪推定、存疑有利于被告,法官作出决定前听取律师意见和协商)。
5、 律师如何避免“审辩冲突”,也就是应对之举
(1) 各种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详细载明具体内容:例如“排非”申请、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调查取证申请,等等。其优点是比较正式;而且有据可查。
(2) 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官指挥(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则是帝国的王侯,法官享有法庭指挥权和法庭警察权)
(3) 如果认为法官的诉讼指挥权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休庭后向法官提出来,以换取“量刑补偿”或者“量刑优惠”。不要动辄向本院院长、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更不要试图通过“检察救济”保障权利。“法庭外辩护”适度运用(“来宾冯波案”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司法确立),尽量避免“刨祖坟是辩护”,后患和弊端无穷。
(4)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刑诉法第238条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为由提起上诉。
(5) 态度理性平和,切莫情绪化,尤其是言词激烈。对法官应当是以理服人,运用法条、法理进行说服,相信法官也是人,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他们也不愿办错案。(盛学友)
(盛学友,民革党员,资深法治媒体人。从事法治记者30多年,采访全国两会10多年。作品曾获中央省市级奖项。事迹被央视、经济日报等全国多家媒体报道。)